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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的体系解释
2025年
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建立了国家立法授权机制,但学界对以上条款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限仍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予以厘清。在立法领域,我国宪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力一元化基础上二次分配自身立法职权,权宜调整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立法权分工,建构并运行国家授权立法体制的机制。在理论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受到授权事项和立法权样态的双重限制,即针对律保留事项只能授予律制定权和律修改权。相应地,存在两种具体的理论形态:针对尚未制定律且不属于绝对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授予律制定权;对于已经制定律的事项,可以授予律修改权。我国现行律中,《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规定了相应的授权权限及其现实路径。其中,授权暂调或者暂停适用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律修改权的行为,《立法法》第16条为此建构起相应的现实路径;第12条至第14条则建构起其授予国务院律制定权的现实路径。
邢伟星
关键词: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保留
新《立法法》视域下我国档案地方立法反思与优化——基于31部现行省级档案规的实证研究
2025年
档案地方立法是档案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考察现行31部省级档案规发现,我国档案地方立法实践呈现立法修改情况复杂、立法名称体例多元、立法内容相对滞后等特征。2023年《立法法》在地方立法章节新增“区域协同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条款,尤其是立法应坚持“创制性”“统一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新理念对档案地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未来,我国地方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档案地方立法创制性功能和特色性优势,以档案区域协同立法助力区域资源共建共享,将民主贯穿于地方档案立法及治理全过程,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机制以保障地方档案制统一,以实践导向、区域协作、公众参与、规范统一的地方档案制体系助益国家档案治理的治化和规范化。
王群李浩然
关键词:档案法
立法法制定与修改的历程探析
2024年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治统一的基本律。该于2000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和2023年经历了两次修订,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律规范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其制定和修改的历程,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彰显了党和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治国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信心。
刘维芳
关键词:立法法历史考察
立法法》上监察规条款的体系解释被引量:3
2024年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118条可以称之为监察规条款,该条款以简洁的表达方式明确规定监察规的制定依据和备案审查的要求,但未能对监察规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理论界据此认为,监察规的此种嵌入式立法不利于发挥《立法法》规范与监督立法活动之功能。从监察规的产生过程来分析,监察规嵌入《立法法》附则部分的可能原因是缺乏相关规的规定。在此背景下,《立法法》以嵌入方式形成监察规条款具有合理性。因为《监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监察规的律依据、制定程序、立法事项和备案审查等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与监察规条款构成一个内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拓展了监察规条款的内容,能够发挥《立法法》规范和约束监察规的作用。为了完善《立法法》的内容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置专章规定监察规,并且从《立法法》文本结构的科学性出发对监察规条款作出系统调整。
朱福惠
关键词:《立法法》监察法规备案审查
立法法》上监察规条款的体系解释
2024年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118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监察规条款以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规制定权。
朱福惠
关键词:监察法规《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功能与效力
2024年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正式确立了授权决定作为立法依据的地位,使得从理论上阐释授权决定的律功能与律效力成为必要。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即为“授权立法决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下授权立法体制的特有产物,系授权主体基于单方意思表示专门作出的授予立法权的决定,以实现立法权自上而下定向转移为价值目标。作为我国现行律体系的重要元素,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律功能在于调整立法权力义务关系、指引改革和保障律权利。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同时具有立法性效力和执行性效力,其中立法性效力表现为对被授权主体的直接效力和对其他立法主体的间接效力,执行性效力是借助被授权主体制定或者修改的律规范(条款)对执行性主体产生的效力。
邢伟星
关键词:立法法授权立法法律功能法律效力
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被引量:2
2024年
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实。试点立法分离设置设计体现出差异化的权力运行方式与制度目的:由中央主导的试点制度,授出专属事权以实现特殊治状态;由地方负责的试点制度,创新规范形式以塑造特定治区域。其差异背后仍呈现出一以贯之的立法权配置逻辑:明确中央专属立法事权以维护制统一,根据距离专属事权远近分层次减少对其他事权规定限制以释放改革活力。
周宇骏
关键词:央地关系权力配置
立法法》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与路径优化探析
2024年
区域协同立法是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方式。国内各省市在协同立法方面展开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探索,但仍面临区域合作深度不够、资源未连通共享、立法内容相近等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建构协同立法长效机制,用好《立法法》关于地方协同立法权限规定,推进地方区域协调立法是实现经济社会和制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
丁佳
关键词:立法权限《立法法》区域协同发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新《立法法》视野下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被引量:2
2024年
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可靠保障,对于推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新《立法法》修改实施以来,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有了坚实的律依据,对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保障实施机制的研究也成为重要议题。针对目前协同立法实践普遍存在的缺乏律强制力、存在合性漏洞等问题,需要在新《立法法》第83条的宏观制度设计下,确立“建构与自发”二元并重的立法模式,并因时因地深化区域间“差异化合作”。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保障需要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以及合宪合性原则,规范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保障的组织机构,探索建立重大立法项目协调公关机制、利益协调补偿机制和协同立法的审查机制三项实体性机制,建立完善立法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协同立法规划磋商制定机制和冲突规及规范性文件清退机制三项程序性机制,引领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行稳致远。
沈定成
立法法修改有力推进地方立法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2024年
立法法是“管”,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治统一的基本律。202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我国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机制作出修改完善。
闫然
关键词: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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