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799篇“ 无因管理“的相关文章
- 《民法典》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
- 2024年
- 人类互助理论、准合同理论、主客观理论作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均存在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内容。互惠利他主义作为人类互助理论的衍化,能够克服纯粹利他主义的缺陷,故应对《民法典》第979条中的“损失”做扩大解释,支持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但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主体和行为应限于职业人员和职业行为。管理人应采用利于本人的管理方法,并兼顾本人的意思,其通知的内容包括已经进行管理的情况、管理中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管理中的重要情事。除了报告基本信息外,管理人对管理过程中的收益和费用须详尽报告,其所交付的内容包括在管理过程中所得的一切利益。《民法典》采用“准合同”规范无因管理,是法律实用主义的体现,在法定之债模式下无因管理的追认是准合同理论的体现。无因管理中本人追认的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沉默并不构成追认。追认具有溯及力,但其效力可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被排除。追认使不适法无因管理适法化,并能够准用委托合同的部分规则。
- 梁远高王益强
- 关键词: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管理义务
- 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研究
- 2024年
- 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可以作为我国民法典第980条的学术统称。第980条的适用范围包括不真正无因管理、不正当无因管理以及有益无因管理。改良或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溢出效应、宣传性或政府性行为的惠及效应均应排除于扩用无因管理的边界之外。判定扩用无因管理相反请求权能否成立,须依次评估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得利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本人是否构成自由接受、得利对本人是否具有主观价值、管理对本人是否必要、管理人对管理行为之不正当性或权利瑕疵的认知状态。扩用无因管理人依第980条享有的价值补偿请求权,在得利对本人无价值或者管理人明知管理行为之不正当性或权利瑕疵仍然实施管理并产生有益费用的场合,应予排除,除非本人自由接受;在管理人因过失而不知管理行为之不正当性或权利瑕疵的场合,其管理行为产生的有益费用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过失程度减轻本人的补偿责任。本人对有益费用承担补偿责任的,应当在其经济能力的范围内适当补偿。
- 李中原
- 关键词:不当得利
- 论无因管理人“善意”的限制及其法律效果
- 2024年
-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辅助的团结义务,但其本质仍是干预他人的事务,这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为了缓解两者的紧张关系,现行法律通常要求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存在着善意。虽然善意属于主观的范畴,但对它的解读不能适用心理主义,而应当坚持规范主义。善意的判断不仅会受到必要性原则的制约,还会受到利益权衡原则的限制,使其既非完全由行为人垄断,也不取决于本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具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在法律效果上,无因管理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自决权,除推定本人同意外,本身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不过,由于行为本身具有利他性,此行为可以获得公法与私法上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即无因管理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仅仅阻却责任。在对无因管理善意的限制下,给予法官视情况自由裁量的可能,在规范化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 董金鑫杨雨潇
- 关键词:无因管理意思自治善意比例原则
- 论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与损失
- 2024年
- 在私法效果层面,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意旨应限定于免除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后顾之忧。对管理人之管理行为的鼓励,则属于法政策考量的内容。学说上“费用–损失”之划分框架在简洁与可操作性上均不足够。不妨根据法效果的差异,将管理人的成本划分为必要费用与损失两类。必要费用指管理人实施管理所承担的客观必要成本,管理事务之典型危险现实化所致的损失,亦属于客观必要成本,与管理人的主观意志无关,受益人需全额偿还。为避免给受益人造成过重负担,必要费用应以受益人的实际受益为上限。此外,凡管理人支出之成本超出必要费用者,皆属损失,由法院综合考量管理人的成本大小,受益人与管理人的经济水平以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多种因素酌定裁量。
- 黄钰州
- 论无因管理之“无因”被引量:1
- 2023年
- 《民法典》第121条和第979条将“无因”界定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这一表述尚不足以揭示该构成要件的实质,也无法为实践中争议情形的裁判提供确切指引。基于互惠利他主义的无因管理制度价值基础,“无因”的价值基础应为互惠利他主义之中的合作,进而形成阻却互惠利他合作拟制可能性之“因”与阻却互惠利他合作拟制必要性之“因”的类型区分。行政机构基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或给付义务而负有的事务管理义务,与近亲属之间基于亲缘利他主义而负有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以及紧急情形下亲缘利他行为推定的优先性,是阻却互惠利他合作拟制可能性之“因”。管理人基于合同而向受益人或第三人负有的事务管理义务或管理人享有事务管理的权限,以及法律规定或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别注意义务,是阻却互惠利他合作拟制必要性之“因”。
- 蒋言
- 关键词:无因管理
- 法律上的“无因管理”
- 2023年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夏天小鹿南溪(图)
- 关键词:无因管理《民法典》受益人
- 浅析不当无因管理的适用 ——以《民法典》第980条为核心
- 《民法典》第一次详细设立无因管理制度,总则编沿用《民法总则》第121条,与此同时,第三编合同编中特设“无因管理”一章,专门设置六条法律(第979条-984条)进行规制。《民法典》第980条为新增条款,通说认为该条调整不当...
- 陈丽娜
- 关键词:无因管理
- 浅谈无因管理之债
- 2023年
- 自从《民法典》颁布以来,其一直都是人们所讨论的热点.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民事立法的法典,既是社会生活中的百科全书,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浩瀚无垠的民法知识海洋中,无因管理制度却又备受专家学者们的关注.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它在法典条文中的规定和组成部分较少,但是要想完全理解透彻却是一件难度不小的事.本文就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律意义和所存在的疑难点以及如何去完善该制度等几个方面分析,尽量把该制度理解透彻.
- 张际荣
- 关键词: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法律特征法律效果
- 试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论《民法典》第979、980条之适用
- 2023年
- 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虽然从体系上因管理人具有利他的管理意思同归属于真正的无因管理,但因其对他人的意思自治和利益领域影响的程度不同,基于对“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人类互助精神”两种制度价值的平衡,二者对于权利的享有以及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也应当不同。理论界通说将《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及第980条视为调整“不适法无因管理”之新规,然则因该条款文义表述含混有疑,以致司法理解与理论诠释尚存偏差,实践适用极为有限,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究其原因,在于不适法无因管理之认定及法效果仍有争议。鉴之,对无因管理适法性及其法律效果之区分实属必要。本文在对适法和不适法无因管理进行区分,即在厘清适法事由的标准的基础之上,探讨适法和不适法无因管理的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区别,并以目的论视角从法价值角度对《民法典》第979条、第980条的文义表述予以解释,以期对无因管理制度之中的适法性的深化理解以及相关条文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 王秋实
- 关键词:无因管理适法性受益人管理人
- 论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追认
- 2023年
- 《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的受益人追认既不同于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亦不同于受益人就管理事务向管理人作出指示,其衔接了无因管理制度与委托合同规范,具有独特价值。受益人追认的对象仅限于真正无因管理,追认后将使无因管理拟制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由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事先约定,故应当依据管理事务的性质或习惯判断管理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同时,若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管理人则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享有报酬请求权的管理人应就自己的过错对受益人承担责任,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管理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亦应允许管理人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 童懿
- 关键词:无因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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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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