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到65篇“ 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前置设定的法治实践被引量:7
- 2024年
- 复议前置属于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复议前置的容许性、设定权及设定范围,现受到了《行政复议法》的挑战。我国至今设定复议前置的法律、行政法规总计74部/件,总体上遵循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普遍偏好设定复议前置,规章设定复议前置违反了法治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曾设定65种行政行为争议为复议前置,所采用的标准是“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类型”。现行《行政复议法》将复议前置的设定标准发展为“行政行为类型+属性”,跳出了主管部门框架,但并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类型化标准或限制。如果能继续坚持《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前置设定的约束,复议前置的设定主体能继续保持依法自律,对复议前置行政行为的设定能跳出主管部门框架,按“行政行为类型+属性”设定复议前置并允许由法律排除或由法院作限制性解释,则不必担心法律、行政法规滥设复议前置,复议前置不会无限制扩张。
- 叶必丰
-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理与适用被引量:5
- 2024年
- 新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能够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公正高效、便民利民的行政优势,有利于过滤行政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大的法理基础,在目标导向上指向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所展现的理想追求,在逻辑前提上归因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揭示的行政优势。据此,为推动修改后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适用,应当厘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五种类型,明确“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四种类型及其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确立法律、行政法规复议前置设定权的设定标准,并辅之以严格的绩效考评等配套机制。
- 马怀德
-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前置主渠道
- 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价值与实现路径
- 2024年
- 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复议前置具有促进行政机关自我控制、扩大权利保护、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行政争议解决成本四大价值。此四大价值的实现需要复议制度多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包括复议前置范围设置与适用、复议审查优势的运用、复议与行政诉讼纵向衔接的加强等。《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前置制度的设计尚不能满足复议前置价值的实现,需要从复议前置范围的合理界定、复议前置适用例外情形的列举、复议阶段部分审查结论效力的确立、复议审查程序与复议前置逻辑的对应、复议前置制度正当性的日常宣示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 夏雨
- 关键词:复议前置
- 诉源治理视域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研究被引量:1
- 2024年
-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拓宽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如何使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更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其在行政复议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有独特优势,但也存在偏离预期目标、对抗性不足、程序失范等问题。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在纠纷解决、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不足与劣势,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这一制度。具体而言,应从复议前置的导向、过程、机制、衔接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优化改造。在保留行政复议便捷、专业性强以及审查范围广泛等优势的同时,应加强对复议审理活动公正性的保障,以确保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过滤器”作用。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关键词:行政复议主渠道
- 税务行政争议类型识别下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面向
- 2024年
-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修改生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性依据。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具有实现税收法定的规制行政、及时救济税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实质性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法治意涵,彰显其在实践面向的合理性。然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仍存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法律规范指向性不强、复议程序运行透明度不高和争议解决效果不佳等实践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税务行政争议的类型识别不够准确。因此,可以从明确税务行政争议的类型识别基准、完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的复议程序和构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运行,从而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效能。
- 莫良元肖雨辰
- 关键词:复议前置
-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视阈下行政复议前置的二元重构
- 2024年
-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应当在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得到贯彻,主要体现为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张的规范化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定分止争。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规范存在设定权限过度下放、部门主义倾向严重、内在体系紊乱等问题,因此应当限缩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仅允许法律设定复议前置相关内容。具体而言,在程序法层面,由《行政复议法》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的专业化解、程序便捷以及重大利益保留的实质性标准;在实体法层面,由其他单行法律作出复议前置情形的具体规定,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限制作用,适时修订、废止部分现存的复议前置规范条款,以防复议前置范围的无限扩张。
- 庄汉孙益
- 关键词:行政复议
- 提质增效:主渠道目标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争议与优化被引量:1
- 2024年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回应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理论争议,在继续遵循“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的自由选择模式下,对行政复议前置事项进行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行政不作为事项纳入了前置范围,以推动行政复议发挥主渠道作用。但是,从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国情来看,行政复议前置仍有进一步提质增效的空间,建议后续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复议前置范围、限缩行政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为法律、利用好府院联动、信访分流机制对行政争议的合理性问题优先通过行政复议处理,最终形成“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行政争议治理格局。
- 石博文邓小兵
- 关键词:主渠道行政复议复议前置
-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再讨论被引量:7
- 2023年
- 学术界针对现行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提出所谓“前置原则论”“部分扩张论”和“部分限缩论”观点。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向何处去,关键看其是否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正向于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发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争议有一定优势,复议前置能够指引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但前置制度对当事人的救济选择权有一定损害,且对于复议主渠道的正向作用存疑。同时,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基础,即“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地位发生了转向,是否适用于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仍需要具体分析考量。为此,笔者主张“个别扩充+部分限缩”的观点,建议此次修法应当遵循“以当事人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仅将行政复议前置扩充至个别领域。同时,应当将行政复议前置的设定权限缩在有限的空间内,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均不得设定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 周玉超
- 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前置主渠道
-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现状检视与制度革新
- 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当下,行政复议利用率低与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的定位之间的矛盾已经越来越突出。现如今,在行政复议制度的中立性、有效性等方面尚需完善的情况下,若我国以自由选择为原则的复议与诉讼衔...
- 李育霖
- 关键词: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
- 实质性解纷视阈下行政复议前置的扩张研究
- 2022年
- 在应然层面,行政复议制度需吸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理念,底层逻辑在于解决行政复议程序空转严重的问题以及契合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在此视阈下,应当坚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关系模式,并且要适度扩大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2022年10月底出台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试图对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作分类处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规范存在设定规范的层级下限较低、零散化等问题,所以应当限缩复议前置的设定规范层级,仅允许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相关规范;并且将现有规范作适度分类,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争议数量集中的案件,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案件,强政治性、政策性的案件以及行政不作为案件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 孙益
- 关键词:行政复议
相关作者
- 刘龙

- 作品数:13被引量:8H指数:1
- 供职机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研究主题:挂名股东 公司犯罪 家庭财产 撤诉 行政复议前置
- 李斯令

- 作品数:9被引量:19H指数:3
- 供职机构:宁波大学
- 研究主题:教育法 高校行政权力 学科组织 高等教育 行政诉讼
- 王冠春

- 作品数:3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研究主题:行政执法案件 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案件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何海波

- 作品数:64被引量:1,315H指数:21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法院 《行政诉讼法》
- 王可利

- 作品数:7被引量:12H指数:2
- 供职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研究主题:监察法规 行政行为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监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