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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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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所在地区:上海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相关作者
- 吴允锋

- 作品数:42被引量:277H指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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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主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法 现行刑法 犯罪构成 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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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配置之完善
- 2017年
- 法定刑配置的合理化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如果对较轻的罪配置较重的刑,或对较重的罪配置较轻的刑,将无法实现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也难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犯罪。在刑法中合理地设置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对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刑罚配黄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 刘宪权
- 关键词:刑罚配置罪刑均衡原则法定刑配置遏制犯罪刑法
- 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行为的定罪与处罚被引量:4
- 2014年
- 前不久,据有关媒体报道,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该公司开展了全面调查,6名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8月29日,6名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但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的行为如何认定,涉事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又应当如何追究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此,笔者拟从刑法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 刘宪权黄楠
-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犯法定刑法条竞合食源性疾病
-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被引量:200
- 2018年
-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必将带来风险,其中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量变",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时,人工智能产品只是一种"智能工具",刑事责任应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判断标准则是根据研发或使用当时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考察研发者或使用者对危害结果是否负有预见义务。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或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需要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正和完善。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确立研发者或使用者的严格责任以及确立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是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 刘宪权
-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严格责任
-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的定性研究被引量:14
- 2012年
-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行政法规中归于"准金融机构",但在刑法上应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范畴。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则构成高利转贷罪。由此引申,在判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刑法性质之后,刑法有关对金融机构保护的法条规定也可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构筑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行为的刑法保护体系。
- 刘宪权吴波
-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
-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展开
- 2021年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网络造谣、传谣现象也层出不穷。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和影响大的特点,严重危及我国网络空间秩序以及线下社会管理秩序。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定性,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张某国因实施网络造谣、污蔑法官的行为而被一审、二审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讨论。
- 刘宪权王哲薛军彭新林周少华庄绪龙方永梅李梦龙薛专
-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社会管理秩序定罪处罚公共秩序
- 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被引量:77
- 2017年
-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是以手机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网络移动支付。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并无二致。司法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新型支付方式的实质是新型信用卡支付方式。新型支付方式账户内的数字化财物可以直接作为侵财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平台其本质是"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对于新型支付方式下盗骗交织型侵财犯罪案件的定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是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最新注解,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已十分必要。
- 刘宪权
-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 伪造数字货币犯罪客观行为的刑法分析
- 2023年
- 金融犯罪中伪造行为的内涵包含形式伪造、内容伪造以及形式与内容兼具的伪造。数字货币因具有法偿性而完全可能成为刑法中货币犯罪的对象。伪造数字货币中伪造行为是指对数字货币数据的非法仿制,其内涵只能是内容伪造。由数据组成的数字货币本质是货币,不能将伪造数字货币行为认定为涉计算机犯罪。对不具有实物形式对象的伪造行为,不能都以相同的思路加以解读。伪造虚拟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数字货币只能构成伪造货币罪。区分伪造数字货币与变造数字货币不应再以是否失去货币同一性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已经设定货币权利为标准。伪造数字货币的社会危害性与变造数字货币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为避免对伪造数字货币与变造数字货币在量刑上的不平衡,应在刑法条文中增设伪造、变造数字货币罪。
- 刘宪权何阳阳
- 金融犯罪数额问题的刑法分析被引量:18
- 1998年
- 一,金融犯罪及金融犯罪的数额分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有关货币、贷款、金融票证、外汇、保险、金融业务专营(包括集资)、证券等方面的金融管理制度,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加以处罚的行...
- 刘宪权
- 关键词:金融犯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刑法分析首要分子
- 组织卖淫罪法定刑设置失衡与解决路径被引量:1
- 2021年
- 组织卖淫罪基本犯法定刑设置过重,存在刑罚处罚严重程度与犯罪危害程度不协调的情况,有违罪刑相当原则,与刑法中其他基本犯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匹配。组织卖淫罪的司法适用面临困境,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足以解决罪刑失衡问题。为解决该罪法定刑设置过重的问题,应坚持罪刑相当原则,重新制定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应提高该罪主客观方面的构罪标准并提高入罪门槛,对某些行为作出罪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应明确组织卖淫罪的组织属性和管理控制属性,将不具备该两种属性的组织卖淫行为依法以相关犯罪论处。
- 刘宪权袁野
- 关键词:组织卖淫罪司法困境司法解释
- 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刑法认定被引量:7
- 2017年
- 对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刑法定性可借鉴国外的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应包含价值取向和解释规则两部分内容,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兜底条款'的同质性解释规则。同时应当合理划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圈,'抢帽子'交易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高频交易行为中的幌骗行为、塞单行为和趋势引发行为应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而试单行为应当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 刘宪权林雨佳
- 关键词:刑法规制高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