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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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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安徽师范大学
- 所在地区:安徽省 芜湖市
- 研究方向:政治法律
- 发文基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问题的法律思考被引量:2
- 2004年
-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法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必须朝着物权化的方向改革,使其成为民法上一项新的物权。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推进承包权物权化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承包土地为农民所使用,收益为农民所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赠与、转让、抵押、入股,以做到真正还权于民。
- 汪维才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物权
- 再论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引量:14
- 2020年
- 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以得出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的结论。从立法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严格责任和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但应把握必要的限度。
- 汪维才
- 关键词:复合罪过严格责任危险犯
- 商业受贿罪主客体问题研究
- 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首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22条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适应,1997年刑法专门设立了“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
- 汪维才
- 关键词:商业受贿罪犯罪构成法律规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 文献传递
- 论影响力交易罪的基本构造与转化适用被引量:13
- 2008年
-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 汪维才
- 关键词:影响力交易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禁止令的实施效果与未来展望被引量:4
- 2013年
- 为了加强对管制、缓刑犯的监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禁止令制度,成为刑法个别化道路上的一次重要实践,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禁止令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了保障禁止令的实施效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做了有益的探索,成效显著。但禁止令的实施也存在着适用总量少、案件类型狭窄、质量不高;执行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彻底、配合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司法适用水平、健全社区矫正机制、强化执行监督与配合来解决。
- 汪维才
- 关键词: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体制缺失及其完善被引量:4
- 2005年
-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这个集体又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分.这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一,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解释?
- 汪维才
-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上下级关系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归属
-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当下中国最受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研究商业贿赂犯罪不仅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理论本身完善的需要,更是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试图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
- 汪维才
- 骗取贷款、信用罪之立法解析被引量:3
- 2007年
- 骗取贷款、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对骗取贷款、信用行为犯罪化,是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的要求,是惩治金融犯罪的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作为新增的罪名,要注意把握本罪的构成特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骗取贷款、信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 汪维才
- 关键词:金融欺诈
- 贪污受贿罪缓免刑的适用偏差与匡正
- 2019年
- 随着我国反腐行动纵深推进,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案件数量和案件质量较以往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行为人被判处实刑的相对较少,适用缓免刑的相对较多,这与当下严惩腐败的刑事政策要求存在偏差。缘何偏差,既有立法上的滞后,也与刑事政策把握的不精准密切相关。针对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的偏差,应该从调整和优化刑事政策、加强立法完善以及深化量刑改革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予以匡正,从而实现对贪污受贿犯罪公正且有力的惩处。
- 汪维才周丽萍
- 关键词:贪污受贿刑事政策量刑规范化
- 试论商业受贿罪主体之拓展被引量:2
- 2006年
- 现行刑法对商业受贿罪主体之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立法上拓展该罪的主体范围实为必要。本文就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公司、企业人员受贿问题,单位受贿和单位法人格否认后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受贿问题略陈管见,以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
- 汪维才
- 关键词:刑法商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