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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0YBB269)

作品数:6 被引量:37H指数:4
相关作者:肖爱李峻向明唐江河陈勇更多>>
相关机构:吉首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生态补偿
  • 2篇司法
  • 2篇司法最终原则
  • 2篇污染
  • 2篇流域生态
  • 2篇流域生态补偿
  • 1篇刑法
  • 1篇刑法修正
  • 1篇刑法修正案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区
  • 1篇修正案
  • 1篇严重污染
  • 1篇噪声
  • 1篇噪声标准
  • 1篇噪声污染
  • 1篇社会
  • 1篇社会属性
  • 1篇生态损害

机构

  • 6篇吉首大学
  • 1篇南京邮电大学
  • 1篇长沙环境保护...
  • 1篇湖南省高级人...

作者

  • 6篇肖爱
  • 1篇陈勇
  • 1篇向明
  • 1篇唐江河
  • 1篇李峻

传媒

  • 2篇时代法学
  • 1篇法学杂志
  • 1篇环境保护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年份

  • 1篇2014
  • 2篇2013
  • 3篇2011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之完善被引量:5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肖爱吴正鼎
关键词:生态损害
论法律运行的司法最终原则——以“行政依赖”的克服为中心被引量:7
2011年
我国当前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依赖,有害于法治。应该将司法最终原则树立为法治的基本指导原则,将其贯彻到法律运行各环节,以司法裁判作为化解冲突和矛盾的终极手段。该原则的贯彻需要保障有效的审判独立,化解当前司法地方化困境,并且将可司法性作为立法质量的基本标准,便于社会权力通过司法对公权力守法进行监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应该强化司法程序化、透明化,可以在人大制度框架内构建我国的法官弹劾制度,落实司法最终原则,确保法院和法官守法。
向明肖爱
关键词:法律运行法治
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问题的探讨被引量:1
2014年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界定包含"超标"和"扰民"双要件,但是一方面,这一判定将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大量环境噪声排除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与社会观念和环境法基本原理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要件,未能体现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和污染者责任原则。本文重新界定了"环境噪声污染",将"双要件"改为"二选一"的形式,以排除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性。同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要件的判断途径,应建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理顺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产品噪声标准等各类噪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规范各类噪声标准的名称与适用范围,确立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噪声污染法律判定中的基础性地位。
陈勇肖爱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标准
论区域环境法治中的权力结构被引量:3
2011年
区域环境法治问题实质主要是权力运行的行政辖区限制引发的权力空间疆界问题在环保领域的体现。区域环境法治需要优化区域权力结构,强化地方人大在区域环境法治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摆脱司法"地方化",将司法最终原则确立为区域环境法治基本原则;强化社会自组织化建设,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肖爱
关键词:权力结构司法最终原则
论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社会属性——基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的现实立场被引量:5
2013年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制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肖爱唐江河
关键词: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主体间
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深层困境与突围被引量:18
2013年
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面临主体、时空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确定等合理性与技术性深层次困境。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是环境保护经济措施,更应该是发展权补偿和平衡的环境保护社会性措施,这是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流域生态补偿需要重新界定。流域生态补偿关系的法律调整应该转向对主体间交往关系本身的保障,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与其说是保障主体权利,不如说是保障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本身。这要求流域生态补偿关系法律调整应该以直接规制为主导,为行政监管、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运作以及流域主体间利益沟通与自主选择等提供充分透明的程序机制。
肖爱李峻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互动关系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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