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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ZXH2012E002)

作品数:3 被引量:6H指数:1
相关作者:张莉琼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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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刑事
  • 1篇刑事法
  • 1篇连续犯
  • 1篇民用航空
  • 1篇界分
  • 1篇公约
  • 1篇航空

机构

  • 3篇中国民航大学

作者

  • 3篇张莉琼

传媒

  • 1篇河北法学
  • 1篇西北师大学报...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2篇2014
  • 1篇201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集合犯与连续犯新界分
2014年
集合犯与连续犯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连续犯是司法现象,其数次行为出于行为人的一次犯罪决意,既表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说明行为人罪责减少。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连续犯的方式实施。集合犯是立法现象,立法者基于实践经验,将多次行为规定为一罪,是因为这类行为表征了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必须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上对行为人进行否定评价。
张莉琼
关键词:连续犯界分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现代化分析
2014年
"9·11"事件促使国际社会重新审视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全面性和充分性,并在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框架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这两个新的法律文件增加了国际民用航空犯罪类型,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共同犯罪人及法人犯罪问题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将国际民用航空犯罪排除出政治犯罪的范畴,明确了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与人道主义公约的关系。这些新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国际法的最新发展成果,是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乃至国际社会安全的新的现代化的国际公约。
张莉琼
《北京公约》中的运输危险材料罪及其在中国的立法转化被引量:6
2013年
运输危险材料罪是2010年《北京公约》的新增犯罪。鉴于国际犯罪只有落实到国内法中才能被国内司法系统适用,因此,分析运输危险材料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促进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转化,是履行我国公约义务的重要前提。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条款共计四个罪名可与运输危险材料罪相衔接。但是,衔接的协调性尚有待强化,包括扩大我国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客观要件的范围,明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将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技术及软件的运输行为规定为犯罪等。
张莉琼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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