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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ZS017)

作品数:6 被引量:21H指数:3
相关作者:刘昕杰王有粮陈长宁张艺更多>>
相关机构:四川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历史地理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3篇历史地理

主题

  • 5篇档案
  • 4篇司法
  • 4篇司法档案
  • 3篇民国
  • 3篇法律
  • 2篇法律实践
  • 1篇战时
  • 1篇中国法
  • 1篇中国法律
  • 1篇中国法律史
  • 1篇史料
  • 1篇史料学
  • 1篇司法实践
  • 1篇诉讼
  • 1篇权利
  • 1篇转租
  • 1篇租佃
  • 1篇离婚
  • 1篇民国四川
  • 1篇纠纷

机构

  • 6篇四川大学

作者

  • 3篇刘昕杰
  • 1篇陈长宁
  • 1篇王有粮
  • 1篇张艺

传媒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 1篇西南交通大学...
  • 1篇南京大学法律...
  • 1篇西华师范大学...
  • 1篇北方法学
  • 1篇民间法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3篇2010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民国民法中离婚权利的司法实践——以新繁县司法档案案例为线索被引量:6
2010年
民国民法颁行后,传统法律对妇女离婚权利的约束和否定得到纠正,在司法实践中,妇女也开始运用民国民法提出离婚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以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李绍先案为线索,结合该县同时期30余件离婚案件,可以描述出民国民法实施以后,在基层社会中,妇女是如何依据现代婚姻法律赋予的离婚权利进行离婚诉讼的司法场景的,从而说明,民国民法的离婚制度不仅在立法上取得了进步,而且在实际上也的确促进了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
刘昕杰
关键词:离婚司法实践
法律与习惯的并存:民国财产继承与分家承嗣的法律实践——以新繁县民国司法档案为例被引量:2
2010年
民国民法典废除宗祧继承,全面吸收西方民法的财产继承,从而对民国基层社会的家族继承纠纷的解决带来较大冲击。在新繁县的司法档案中,分家承嗣虽未被法律规定,却作为一种民间习惯长期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层社会百姓和基层司法机关在纠纷处理中的态度。尽管分家析产、立嗣承祧的民间习惯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矛盾。但是基层司法官在处理继承案件中仍表现出对民间习惯的默认和尊重。
刘昕杰
关键词:财产继承司法档案
民国四川基层社会诉讼话语变迁研究——以三台档案为依据被引量:2
2013年
清代的诉讼多被学者称为冤抑诉讼。民国时期冤抑诉讼在多大程度上向近现代的权利诉讼转型,是一个亟待考察的问题。通过民国三台档案,可以看到冤抑诉讼与权利诉讼的话语并存于四川基层社会,两者并非二元对立,大量过渡类型的存在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与融合。要实现诉讼话语的变革,需要整个司法场域中的人们更新其常识与知识,并不能一蹴而就。通过对四川基层社会的诉讼话语变迁的研究可以清晰地看见基层社会在法制变革中滞后于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而呈现出的独特面貌。这也可以作为考察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内部张力真实存在的一个样本。
陈长宁
关键词:民国四川基层社会
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被引量:10
2012年
近年来司法档案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中国法律史研究之中。围绕这种新近为学界关注的研究对象,出现了一批卓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以傅斯年先生的"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试图梳理并重新解读了司法档案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为准确、科学且充分地发掘司法档案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了一些理论探讨。
王有粮
关键词:司法档案史料学中国法律史
抗战时期大后方基层保甲的困境——以四川南溪县兵役纠纷及其解决为例被引量:1
2014年
20世纪30年代,保甲制度逐步复苏。抗战时期,后方保甲制度日趋完备,对战时征兵、征粮等工作皆有贡献。随着保甲的兴起,基层社会乡民与保甲之间常产生矛盾与纠纷,因征兵而产生的兵役纠纷则较为特殊。抗战时期四川南溪县的兵役诉讼档案正展现了纠纷产生及其解决的过程,也能反映其背后复杂的社会现实。结合其他史料可知,屡屡涉讼的保甲并非只是"恶"人,他们在多重压力下承担了较多基层政府之责任。同时,近代科层制虽已在基层政府建立,但相应之部门"权大责小",作用有限。可见国家从上至下虽已具备近代化之政治体制,但基层仍是"传统社会"的延续或变异。
张艺
关键词:抗战时期
民国民法中的佃:传统制度的现代法律实践——以新繁县民国司法档案为佐证被引量:5
2010年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佃"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纳入到西方民法体系之中,但由于中西法律概念的差异和中国特殊的法律背景,中国传统的"佃"在法律上游离于物权和债权之间,从确认为物权制度中的永佃权到逐渐被适用于债权法中的租赁契约。"佃"所涉及的押租和转租由于已成为地方习惯广泛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的经济环境,故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则被基层法院所默许。
刘昕杰
关键词:租佃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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