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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FXC037)

作品数:13 被引量:126H指数:6
相关作者:卢海君张雨潇刘迎霜龙立志张倩更多>>
相关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6篇著作权
  • 5篇权法
  • 5篇著作权法
  • 4篇版权
  • 2篇新闻
  • 2篇原创
  • 2篇原创性
  • 2篇正当
  • 2篇正当竞争
  • 2篇侵权
  • 2篇著作权保护
  • 2篇版权保护
  • 2篇不正当竞争
  • 1篇新闻作品
  • 1篇要件
  • 1篇语境
  • 1篇商标
  • 1篇商标法
  • 1篇实用艺术作品
  • 1篇头条

机构

  • 13篇对外经济贸易...
  • 2篇华东师范大学

作者

  • 11篇卢海君
  • 2篇刘迎霜
  • 2篇张雨潇
  • 1篇张倩
  • 1篇龙立志

传媒

  • 7篇中国出版
  • 3篇知识产权
  • 2篇社会科学
  • 1篇政法论丛

年份

  • 1篇2017
  • 2篇2016
  • 7篇2015
  • 3篇2014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美国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及其借鉴被引量:13
2014年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该特殊属性导致该类作品在版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条件上都较为特殊。就其可版权性要件来说,美国版权法中的"可分离性标准"最具借鉴意义,该标准分为物理上的可分离性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前者要求物品的艺术性层面能够真实地同其功能性层面区分开来,后者只要求这种区分在理论上可行即可。应联系功能性原则、合并原则和版权侵权规则等,结合可分离性标准,合理确定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在未来著作权法修法中,实用艺术作品应该单独成一类,并且将可分离性标准作为其可版权性的特殊要件加以规定。
卢海君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对商标法若干问题的新思考被引量:2
2015年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
卢海君
关键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扒剧”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与文化产品的竞争——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被引量:7
2014年
万丈高楼平地起,任何作品的创作都需要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之上。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可以借鉴前人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创作因素,例如,作品的主题、体裁等。然而,如果利用前人作品超过了合理的界限,例如,在戏剧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将前人作品中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角色构造、情节设计等也照单全收,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戏剧类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不深入生活汲取创作灵感,通过研究(合法)、借鉴(合法)甚至抄袭(如果抄袭的是他人作品的表达方式,则是非法)前人或前几人作品中(往往是综合前人作品中的多部)的创作元素的行为被称之为“扒剧”,该表述并非专业表达,而且往往在贬义上进行使用。[1]“扒剧”现象在目前的影视行业屡见不鲜,近日琼瑶诉于正案更是令此现象成为热议的话题。著名作家、编剧琼瑶发布了一封名为《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信中公开指出编剧于正的《宫锁连城》(以下简称《宫》)抄袭了其作品《梅花烙》(以下简称《梅》),但于正作出了否认抄袭的回应。舆论界对此事有两派观点:或认为两部作品的相似是纯属巧合;或认为两者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欲厘清上述两部作品的关系,还须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进行判断。
卢海君张雨潇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法保护琼瑶文化产品著作权保护情节设计
论著作权法语境中的作品结构——以中小学教辅对教材进行“结构性使用”为例
2016年
作品结构是作品的重要构成元素,按抽象层级的不同,可以界分为抽象性结构与具体性结构。后者属于由作品的文本表达所直接限定的元素,在具备原创性要件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具体性结构的界定需要结合作品内容进行,是指将特定内容放在特定位置所呈现出来的作品各组成部分的独特排列组合方式。作者在设计作品结构时其独特的思想与观念随着作品创作过程的演进最终转化成个性的表达形式,从而满足原创性要件而取得可版权性地位。两造作品具体性结构的近似是证成其间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基于作品结构进行作品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时,也应将作品结构放置在作品整体中进行考量。受合并原则限制的作品结构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卢海君
关键词:原创性
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被引量:45
2015年
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位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卢海君
关键词:录像制品原创性邻接权
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研究被引量:3
2015年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刘迎霜龙立志
关键词:表演者权《北京条约》
简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探析被引量:2
2014年
近日,有关简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纷争四起,引起极大争议。例如,“我和你”作为奥运歌曲标题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怕上火喝×××”这一广告词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人在囵途”这一影视作品标题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上述引起争议的作品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表达的量非常小。这些表达的量非常小的作品是否能够满足原创性要件从而受到著作权保护值得深入研究。
卢海君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标题广告词要件
同人创作、同人作品与版权责任——《此间的少年》案所引发的思考被引量:14
2017年
同人作品同原作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同主题、同背景、同情节、同角色等多种情形,其著作权法地位也存在多种样态,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同主题、同背景并不会产生版权责任。在同情节、同角色的情形下,如果作品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关系。大多数同人创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只要同人团体达成创作共享协议,只要该协议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同人作品平台应受避风港的保护,但同时应该尽到一定的监督和筛选的义务。
卢海君
关键词:避风港
试论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保护——以《今日头条》版权纠纷案为例被引量:7
2015年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领了又一次传播技术的革命。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新闻集成的新兴媒体对传统媒体带来了挑战与机遇。这些新兴媒体的客户端有可能是传统的搜索引擎,也有可能扮演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其所传播的材料既可能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也可能是应受版权保护的新闻作品;其所进行的传播行为既有可能是合法的浅层链接,也可能是非法的深度链接,对其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新闻聚合服务往往借助技术措施实现,并且所涉对象为海量信息且具有实时性,在涉及应受版权保护的新闻作品的场合,就每一件作品进行单独谈判以确定是否可合法使用交易成本太高,在这一场合,非自愿许可可能只是次优选择,版权的集体管理则可能成为可行的选择。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未来之路必然是合作共赢。
卢海君张雨潇
关键词: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
论作品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判定的路径选择——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被引量:26
2015年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是判断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的两种不同路径,前者在确定客体可版权性范围的时候主张对作品进行分析和解构,后者则从整体上对该范围进行确定,适用上述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所导致的版权保护范围实际上是不同的。约减主义通常适用于文字作品中,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通常适用于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中。为防止整体概念与感觉原则的适用不适当地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在视觉艺术作品与音乐作品的场合,即使存在整体概念与感觉相近的嫌疑,尚须考察引发这种嫌疑的因素,其如果是不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版权侵权不成立;反之,如果是具有可版权性的要素,版权侵权成立。
卢海君
关键词: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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