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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CFX036)

作品数:5 被引量:298H指数:5
相关作者:于飞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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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缔约
  • 1篇缔约过失
  • 1篇缔约过失责任
  • 1篇信用原则
  • 1篇行使
  • 1篇一般条款
  • 1篇有权
  • 1篇致人损害
  • 1篇善良风俗
  • 1篇审查
  • 1篇所有权
  • 1篇所有权人
  • 1篇条款
  • 1篇内容审查
  • 1篇农民
  • 1篇农民集体
  • 1篇侵权
  • 1篇侵权责任
  • 1篇权人
  • 1篇总则

机构

  • 5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5篇于飞

传媒

  • 2篇法学研究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财经法学

年份

  • 2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2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被引量:59
2012年
"背俗故意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遭遇的一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相连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故意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法解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故意降低为重大过失。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中。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本土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的"背俗故意致损"判例类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并不表达一个真正的类别,而是包含了千差万别的事物,该领域不存在一般保护规则。"背俗故意致损"只是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中的"最小值"。应当建立特别规范、保护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损"三层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保护体系。
于飞
关键词:故意纯粹经济损失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被引量:103
2015年
我国民法理论尚未对"为什么民法同时需要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两个原则"作出根本的回答,实践中在这两个原则的裁判适用上还存在严重的模糊和混淆。公序良俗原则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内容审查",诚实信用原则针对权利的具体行使行为进行"行使审查",两原则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标准设立、法律效果上有重大差异。在格式条款这一特殊领域,出现了以诚信原则进行"内容审查"的现象,这是追求结果的高度均衡这一目的所决定的,而且进一步展现了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两个标准的差异性。
于飞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内容审查
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被引量:76
2016年
我国制定民法总则要不要沿袭民法通则体例,将民法基本原则集中规定于法典开篇,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却未经真正的讨论。传统民法知识体系中,基本原则指不具裁判功能的"一般法律思想",并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其与作为裁判规范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概括条款迥然不同。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实际上是把"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混而为一,导致了诸多理论误区与实践弊端。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民法总则不应再于法典伊始集中规定基本原则,也不应再将一般法律思想明文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些概括条款应当各归其位,放在各自的适用领域之中。
于飞
关键词:民法总则
“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被引量:57
2016年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于飞
关键词: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再认识被引量:18
2014年
我国学界通常将《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解为一种独立责任,这一理解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德国法上"绝对权受侵害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其侵权法的严苛之处,我国侵权法并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德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类型"的缔约过失,是为了填补其狭窄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缝隙,而这个缝隙在我国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上是不存在的。为了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理论上通常在注意义务、归责事由、特别结合关系、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区别,但实际上这些区别是否真的存在都是可商榷的。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侵权责任。
于飞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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