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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06JSBFX001)

作品数:3 被引量:8H指数:2
相关作者:菅从进李昌昊更多>>
相关机构:徐州师范大学中共徐州市委更多>>
发文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义务
  • 2篇权利
  • 1篇农村
  • 1篇权能
  • 1篇消极义务
  • 1篇立法机关
  • 1篇基本权
  • 1篇基本权利
  • 1篇给付
  • 1篇给付义务
  • 1篇和谐农村建设
  • 1篇和谐社会
  • 1篇法价值
  • 1篇防御权
  • 1篇防御权能
  • 1篇保护义务
  • 1篇本权

机构

  • 2篇徐州师范大学
  • 1篇中共徐州市委

作者

  • 2篇菅从进
  • 1篇李昌昊

传媒

  • 1篇内蒙古社会科...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年份

  • 2篇2008
  • 1篇2007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法价值的和谐农村建设之维被引量:1
2007年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但法的价值决不止于此。当前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村立法如何从简单的工具论桎梏中摆脱出来,为建设和谐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一条根本的途径就是提升和深化对法的价值精髓的理解,实现法的不同层次价值的互助统一关系。
李昌昊
关键词:和谐社会
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及其主要指向被引量:5
2008年
公民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随着国家对社会积极保障的增加而凸显。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社会权、政治参与权等以受益权能为主的权利之确认,不仅应课与国家公权主体以这些权利作为客观法所要求的积极保护义务,更应课与国家以这些权利作为真正的权利所要求的积极给付义务。这要求,在基本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宪法确认以受益权能为主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在课以国家立法机关积极保护义务的同时,也尽量课以明确的积极给付义务。惟有如此,公民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受益权能才能得到根本的确认和保障。
菅从进
关键词:基本权利给付义务保护义务
权利的防御权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被引量:4
2008年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首先是针对国家立法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可对国家立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定位和分析,并可准确认知我国宪法在确认基本权利针对立法权力的防御权能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菅从进
关键词:权利防御权能立法机关消极义务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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