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2012ZB03)
- 作品数:3 被引量:3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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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探究
- 2013年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于监管型渎职犯罪的一种具体犯罪。本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是指对动植物检疫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本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本罪因果关系要根据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来进行判断。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和其他负有动植物检疫职责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 刘雪梅杜沙沙
- 关键词:检疫人员
- 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被引量:2
- 2013年
- 监管渎职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者,应根据监督管理义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权限标准加以界定。具体认定时,还应按照"危险源支配"原则、"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以认定,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即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的责任。
- 刘雪梅刘丁炳
- 关键词:犯罪主体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探析被引量:1
- 2013年
-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该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客观方面应具有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该罪的行为,是指全国各级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等渠道的部门中具体承担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行为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玩忽职守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可以不作为的形态体现。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还可以表现为作为形态。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一般是间接联系,这种间接联系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根据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来进行判断。
- 刘雪梅
-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