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09YJC820047)
- 作品数:23 被引量:64H指数:5
- 相关作者:高军蒋莉白林杜学文张珍更多>>
- 相关机构: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四川省委党校苏州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夯实法治的社会根基——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解读被引量:3
- 2011年
- 从利益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群体性事件,确立起对利益多元化的正确认识,尊重利益主体的主体地位,认真对待利益主体的权利诉求,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 薛华勇高军
-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市场经济法治
- 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被引量:3
- 2011年
-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按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可以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过上享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活的权利。作为社会权的属性决定了社会保障权应主要依靠通过立法机关积极的立法来达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该权利的司法可救济性。承认社会保障权是一项权利,国家就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合法要求,保障权利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具有学理上、国际法上的依据,并为一些法治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
- 高军白林
-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社会权可诉性
- 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探析被引量:4
- 2010年
- 群体性事件频发凸显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就要从弱势群体的主体化意识和组织化及制度化等方面努力,这是当前减少和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选择。
- 宋香丽高军
-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弱势群体
- 论我国开征环境税之静思被引量:4
- 2010年
- 目前在我国,保护环境难以成为正当化环境税开征的充分理由。开征环境税必须厘清并整合当前以保护环境为名义的各税种,必须充分虑及经济环境以及纳税人的负担,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 蒋莉杜学文
- 关键词:环境税纳税人税收法定税收法治
-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被引量:8
- 2010年
- 纳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上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税务机关依法稽征等原则。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表现为授权立法规范性差,无论是新税的开征还是税率的变动事实上均由行政权决定,税收征收过程中计划征收模式及一些地方政府滥用税收优惠措施等等,必须予以纠正。
- 高军白林
- 关键词:税收纳税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主义
- 引入商谈模式解决群体性事件——香港拆迁紫田村事件和平解决的启示被引量:2
- 2011年
-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敲响了社会危机的警钟,如何处理这类事件,成为新世纪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也成为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模式,商谈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一方面,它避免了其他模式的弊端——强力压制的非自愿性、一味妥协的无原则性、消极回避的短视性以及恩威并施的功利性;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公民的民主权利——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由于商谈贯穿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全过程,从根本上保证了问题解决的自愿性和彻底性,也就确保了这种解决模式的可行性、合理性与正当性。
- 杜学文高军
-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 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伦理审视
- 2011年
- 突发公共事件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非制度化的群体行为表现方式。近年,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国表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根源,学界对其产生的原因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们认为,从社会精神价值层面出发,依伦理学视角分析事件的发生根源是一个不错的视角。细致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和传递机理,也应该是我们正确处理突发事件所做的重要准备工作。我们应在深刻反思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思路和途径。
- 刘小刚龙一平
-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 善政:政府在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价值取向被引量:3
- 2011年
- 突发公共事件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非制度化的群体行为表现方式。近年,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国表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根源,学界对其产生的原因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我们认为,从社会精神价值层面出发,依伦理学视角分析事件的发生根源是一个不错的视角。细致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和传递机理,也应该是我们正确处理突发事件所做的重要准备工作。我们应在深刻反思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思路和途径。
- 朱兴丰高军
-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公共利益最大化善政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
- 试论纳税人税法上的财产权保障
- 2010年
-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行使负有社会义务,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利益。课税即是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最主要的方式。但财产权作为受宪法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要求课税权的行使必须有度,不得侵犯纳税人财产权本体,同时应保证纳税人财产的私人用益性。
- 高军
- 关键词:纳税人财产权
- 环保能正当化车船税调整吗?——兼论车船税调整的法理问题被引量:1
- 2011年
- 以环保名义进行车船税调整存在内在的缺陷,以排量为标准征收车船税难脱重复征税之嫌,环保难以正当化车船税调整。车船税调整必须回应汽车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立法程序合理性问题以及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政策相协调问题、征收的税款用途及其监督等问题。本次车船税方案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公众对之的质疑,凸显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 蒋莉
- 关键词:车船税低碳节能减排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