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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BFX074)

作品数:3 被引量:22H指数:2
相关作者:王瑞龙鲁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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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约定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理由
  • 1篇知识产权
  • 1篇实施条例
  • 1篇条例
  • 1篇权法
  • 1篇著作权
  • 1篇著作权法
  • 1篇著作权法实施...
  • 1篇协商
  • 1篇概念辨析
  • 1篇《条例》
  • 1篇《著作权法实...
  • 1篇辨析
  • 1篇产权

机构

  • 3篇中南民族大学

作者

  • 3篇王瑞龙
  • 1篇鲁虎

传媒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政法论丛
  • 1篇中国版权

年份

  • 2篇2014
  • 1篇2012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知识产权共有概念辨析被引量:1
2014年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享有同一的知识产权。共有是指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共有,知识产权共有与共有在客体、权利内容、共有关系消灭的原因、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准共有通常理解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共有,这不能解释现代共有的发展现象。若将知识产权共有归属于准共有,尚须对准共有的概念作修正。
王瑞龙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评析被引量:4
2012年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王瑞龙鲁虎
关键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条例》正当理由协商
知识产权共有的约定优先原则被引量:17
2014年
约定优先作为知识产权共有的基本原则,不仅能弥补法定原则之不足,提高知识产品创造、管理与利用的效率,而且也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然而,进一步分析约定优先在职务知识产品、合作与委托完成型知识产品、独立完成型知识产品等领域的运用情况时,我们发现不可授予专利的职务技术成果、合作作品等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还未能体现约定优先原则,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约定共有,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知识产权约定共有也应当有所限制,典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约定共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不能约定共有、自传体作品的人身权不宜约定由特定人物与执笔人共有。
王瑞龙
关键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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