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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SB06054)

作品数:3 被引量:3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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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动物
  • 2篇动物福利
  • 2篇伴侣动物
  • 1篇道德
  • 1篇动物权
  • 1篇动物权利
  • 1篇遗弃
  • 1篇收养
  • 1篇虐待
  • 1篇弃权
  • 1篇权利
  • 1篇物权
  • 1篇习惯法
  • 1篇法律
  • 1篇法律保护
  • 1篇福利
  • 1篇安乐死
  • 1篇伴侣

机构

  • 3篇四川民族学院

作者

  • 3篇安静

传媒

  • 2篇科技与法律
  • 1篇四川民族学院...

年份

  • 1篇2011
  • 2篇2010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伴侣动物不被遗弃权被引量:2
2011年
伴侣动物与收养家庭之间应定义为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基于各种原因对伴侣动物进行遗弃,既有违伦理道德,也与动物福利立法宗旨不符。不被遗弃权是伴侣动物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必要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角度重新规制这种拟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并赋予个人及社会和政府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静
关键词:伴侣动物动物福利遗弃安乐死法律保护
动物福利保护之习惯法研究
2010年
动物福利权立法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动物福利发展的重心不应仅是立法,也不应停留在法学和司法判决上,而应体现在在社会和市民观念本身。动物福利权立法应当注重自下而上的生态道德习惯之教化和自上而下强制法律的制约,二者相辅相成,自在调整。
安静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福利道德习惯法
论伴侣动物不被虐待权被引量:1
2010年
在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动物是否享有法权等问题上,一些开明的"主、客二分法"学者认为,动物可以得到特别的保护,但只能是特殊的客体;另有一些学者,接受"主、客一体化法"理论,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1]伴侣动物与收养家庭之间应该是何种法律关系,从伴侣动物的特殊性出发应该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义为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也就是介于"主、客二分法"和"主、客一体化法"之间的一种准主体、拟制血亲的准收养法律关系。
安静
关键词:伴侣动物福利虐待收养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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