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AF011)
- 作品数:5 被引量:9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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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刑法观的调整--兼评苏永生教授新著《区域刑事法治的经验与逻辑》被引量:3
- 2014年
- 自国家运用刑法统治社会以来,先后出现了"决断论"、"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虽然这三种刑法观在我国当下的刑法实践中都有所展现,但是"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还没有得以充分展开。为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必须提倡规则、决断、秩序"三位一体"的刑法观。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升文义解释的地位来深入贯彻"规则论"的刑法观,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区域刑事立法和引入文化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使"秩序论"的刑法观得以有效展开。此外,还要求在刑事立法层面突出"秩序论"思维,在刑事司法层面注重"规则论"思维。
- 齐文远
- 关键词:刑法观秩序论
- 解析“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中的六类违法行为被引量:6
- 2014年
- 通过分析"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中涉事的企业以及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并对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该事件中存在六类主要违法行为:对城市排水管道与输油管道的规划行为之违法;对城市排水管道与输油管道的建设行为之违法;对作为风险源的东黄复线输油管道未作风险预防的行为之违法;对爆炸事件未作有效监测和预警的行为之违法;对原油泄漏的应急处置不当的行为之违法以及对爆炸事件中的受伤人员救援不力的行为之违法。
- 戚建刚
-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与主观罪责被引量:4
- 2013年
- 危险驾驶罪情节犯之争,需要厘清"但书"规定的立法与司法、应然与实然两种关系。抽象危险犯以缓和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只要有类型化的行为就有危险。具体危险犯还要对规范保护的具体对象造成现实威胁。抽象危险犯类型化的程度存在不同,有时需要进行具体判断。将危险与实害并列为独立结果,会割裂对行为客观危害和不法属性的整体评价,且违背基本逻辑、常识与法理,导致技术性概念的实体化。危险驾驶的不法属性,必须着眼于其造成严重伤亡的高度盖然性。危险故意与实害故意内在一致,犯罪故意的认定应坚守传统的"实害结果本位",其主要考量因素是行为的客观风险与社会的规范要求。风险越高,要求愈甚。汽车交通的发达使得危险驾驶行为的现实风险极大地提高,但人们总是习惯于以旧的标准来评价"新"的行为。立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意在排除个人自信,型塑新的交通伦理。只要有行为故意即可推定结果故意。危险驾驶造成重大或者紧迫危险或者严重伤亡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 张克文
- 关键词:情节犯危险犯犯罪结果罪责主客观相统一
- 也论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张明楷两位教授商榷被引量:17
- 2014年
- 在判断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时,应将其置于危险驾驶类犯罪的整体类型中统一考虑。界定危险与实害及相关犯罪形态的关系时,不能作相对的、形式主义的理解。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分应以实体性的危险程度为标准,前者只要实施了类型化的行为即视为存在危险并构成犯罪,后者还要求给具体的规范保护对象造成现实紧迫危险。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抽象的危险犯,前者存在被允许的危险,其违法性低于后者。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其内容表现为对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严重伤亡实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危险驾驶造成重大或紧迫危险或伤亡实害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 张克文
- 关键词:实害犯犯罪结果罪过
- 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被引量:62
- 2014年
- 风险规制实践对传统行政法带来了诸多挑战,行政法亟需变革以应对挑战。在研究对象上,行政法应从已知领域转向"未知"空间;在学科定位上,行政法应从偏重法解释学转向偏重法政策学;在基本原则上,行政法需要植入预防原则和应急原则;在核心内容上,行政法要完成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到以行政过程为中心的嬗变;在研究方法上,行政法应从偏爱解释方法向注重跨学科方法进行转变。
- 戚建刚
- 关键词:风险规制行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