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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69)

作品数:13 被引量:256H指数:9
相关作者:胡学军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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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1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规范说
  • 3篇裁判
  • 2篇要件
  • 2篇要件事实
  • 2篇民事
  • 2篇举证
  • 2篇法律
  • 2篇裁判方法
  • 1篇大战
  • 1篇杨立新教授
  • 1篇因果关系
  • 1篇拥抱
  • 1篇证据保全
  • 1篇证明标准
  • 1篇证明论
  • 1篇证明责任倒置
  • 1篇证明责任分配
  • 1篇中国式
  • 1篇事实推定
  • 1篇同一性

机构

  • 11篇南昌大学
  • 2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11篇胡学军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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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法学家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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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政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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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律适用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东方法学
  • 1篇厦门大学法律...

年份

  • 1篇2021
  • 1篇2020
  • 1篇2019
  • 2篇2018
  • 3篇2017
  • 1篇2016
  • 3篇2014
  • 1篇2013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中心的分析被引量:27
2018年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尤其流行在证据短缺导致事实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转换举证责任"。我国语境中的"真伪不明"及其裁判方法与大陆法系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名同实异。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与学界长期倡导的大陆法系经典证明责任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却高度契合中国文化观念基础,具有其自身内在逻辑与实践合理性。为解决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一方面,宜在事实认定领域承认并尝试建构此种中国式举证责任理论与制度,另一方面,对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移植的重心宜从过去注重将"证明责任裁判"作为真伪不明时败诉负担的结果正当化功能,转向将"证明责任分配"作为调整民事审判过程的裁判方法论功能。
胡学军
关键词:举证责任转换
举证证明责任的内部分立与制度协调被引量:5
2017年
举证责任概念产生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而证明责任则是我国理论上引进的"舶来品"。统一的"举证证明责任"概念内部仍存在不同侧重与区分:举证责任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生活事实的"模糊不清",而证明责任针对的是作为裁判前提条件的法律构成要件"真伪不明"。《民诉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具体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而第91条是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规定。举证证明责任内部两层涵义各自功能在民事司法上协调统一,互相配合,在解决证据短缺事实疑难问题上共同发挥"治未病、治欲病、治已病"的功能。
胡学军
表见证明理论批判被引量:16
2014年
作为证据法学领域最含混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的表见证明其内涵与性质尚需准确界定。作为一种缓解证明困境的证明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一种简捷的、类似的、无需证据的证明。其法律效果既不导致证明责任转换,也不降低证明标准,而是作为法官临时证明评价导致当事人具体举证责任的转换。表见证明就是在特定事项上根据较高盖然性经验规则进行的事实推定,不可能作为解决证明难题的灵丹妙药。我国无需引进这一概念,但比较法上的这一论题启示我们应直面事实推定背后的经验规则的盖然性等级而加以分类研究。
胡学军
关键词:表见证明经验法则事实推定
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被引量:105
2013年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表明这并非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正解。原因在于将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证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盖然因果关系、表面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等多种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概率统计等多种证明方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使得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得以减轻,而并非直接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应界定为逻辑上属部分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属相当因果关系。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可能,在这一方面,比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证明制度也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借鉴。
胡学军
关键词:相当因果关系
拥抱抑或拒斥:摸索证明论的中国境遇被引量:10
2014年
摸索证明是在德国、日本等国家解决证据偏在时持有证据方不提供事证而对证明责任方当事人的救济办法,我国学者多认为应当引进这一理论。摸索证明的效果并非转换证明责任,而只是导致具体举证责任转换。摸索证明的容许性或合法性与其所处的制度语境与诉讼模式密切相关,但从当今世界发展的角度来看,总体上呈逐渐放宽限制的趋势。摸索证明的容许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应证事实的具体特定化应然要求与事实证据主张的盖然性与猜测性现实需要如何调和的问题。在我国诉讼模式转型阶段不宜过分强调这种后现代的理论倾向,但摸索证明论可以对接我国法院证据调查与保全的审查标准问题。
胡学军
关键词:辩论主义证据保全
论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兼就“人狗猫大战”案裁判与杨立新教授商榷被引量:14
2017年
证明责任之所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于其作为民事案件基本裁判方法的功能。在传统司法三段论之外,现代证明责任上升为民事案件基本裁判方法是因"规范说"而兴起,并由"修正规范说"加以完成的。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忽视证明责任的裁判方法论功能。仅在审判最后阶段案件事实落入真伪不明情形时利用证明责任分配来决定败诉结果的承担,实际上使证明责任沦为民事诉讼的"尾骨",是对其功能与意义的严重贬损。基于案件事实的二重性,事实问题的判断理论上存在"二阶结构"。证明责任是法律适用理论的一部分,而法律适用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作必要的判断,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裁判规范的援引问题,即实体法问题。
胡学军
关键词:裁判方法规范说
证明责任泛化理论批判--以“物”之争议的举证证明为中心被引量:2
2021年
民事案件中任何生活事实模糊不清时都一律按证明责任裁判来加以处理,是实践中存在的一种“证明责任泛化”现象。疑难案件中“物的同一性”证明问题也被归为证明责任分配难题,就是这一倾向的典型表现。证明责任并非解决事实“证明难”的理论,并非一切争点事实都附带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证明责任分配的对象仅为法律要件事实,而非笼统的“案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也无法为所有疑难事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物”之争议其实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而只能通过具体举证责任机制,促进证据的供给来加以化解。
胡学军
关键词: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制度本质重述被引量:28
2020年
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胡学军
关键词:客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规范说”理论重述被引量:29
2017年
证明责任理论包含三个层次的方法论,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及对这种分配规则的具体化与正当化方法。证明责任的实质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性作业,对实定法规范解释方法的选择不构成规范说的"本质缺陷"。《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的动物致害案件可作为依"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的一个适例而非反例。"规范说"与"修正规范说"存在着形式与实质的区别,但依两种理论分配证明责任的结果基本是一致的。尊重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分配证明责任是两种学说一贯坚持的核心思想,也是该派学说与其他竞争性学说的本质区别。
胡学军
关键词:规范说法律解释法律漏洞
论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的二元分立被引量:1
2014年
"举证责任"的原初含义就是当事人运用证据对诉讼中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行为责任,这一概念的源头并非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因此将其归入证明责任内涵的一部分必然引起证明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性质难以界定,并导致其分配标准与分配规范模糊不清的现象。肯定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举证责任"各自独立的"二元分立"概念格局,并由各自功能互补形成"双层调控"证明行为机制,将使诉讼案件事实的呈现更加准确与完整。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及具体提供证据责任等证明责任周边概念各异其趣。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提出的必要性起因于客观证明责任理论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模糊性与有限性。应在承认证明责任总体和最终的规范作用的前提下,重视具体举证责任对具体证明行为过程的直接调整。
胡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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