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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L12DFX015)

作品数:6 被引量:20H指数:2
相关作者:赵微王慧高星陈琪姚瑶更多>>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3篇刑法
  • 2篇行政
  • 2篇非法
  • 1篇刑法控制
  • 1篇行政罚款
  • 1篇行政责任
  • 1篇溢油
  • 1篇溢油污染
  • 1篇油污染
  • 1篇肇事
  • 1篇中国思维
  • 1篇食品监管渎职...
  • 1篇水上交通
  • 1篇水上交通事故
  • 1篇侵权
  • 1篇侵权法
  • 1篇权法
  • 1篇罪责
  • 1篇渎职
  • 1篇渎职罪

机构

  • 6篇大连海事大学

作者

  • 5篇赵微
  • 3篇王慧
  • 1篇高星
  • 1篇姚瑶
  • 1篇陈琪

传媒

  • 1篇学习与探索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世界海运
  • 1篇商情
  • 1篇刑法论丛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 4篇2013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之界定被引量:2
2013年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齐抓共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当某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并且呈现出横向平行监管和纵向垂直监管交叉的特点。刑法的机能包括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二元统一。根据社会保护机能的要求,需要对所有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人进行惩罚;基于人权保障机能的要求,我们需要在所有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中进行甄别。因此,需要构建一定的机制,实现从横向广度和纵向深度两个维度来确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赵微高星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
论非法采运海砂的刑法控制被引量:1
2015年
近年来中国沿海地区海砂价格一路攀升,高额利润之下非法采运海砂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扰乱了海上交通秩序,甚至造成船只翻沉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从刑法角度考量非法采运海砂,不仅涉嫌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等犯罪。认为依法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哪怕是刑事罚稍稍重于行政罚,也会收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赵微姚瑶
关键词:非法采矿罪行政罚款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溢油侵权法律问责制探讨
2013年
近年来频发的海洋油气平台溢油事故唤醒了中国人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相继出台了防止海洋作业与海上运输溢油的法律法规,建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问责体系。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实践中的海洋油气平台溢油的法律问责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其存在的诸多规范缺失和运行障碍问题必须尽快予以解决。同时,刑事问责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正是中国海洋油气平台溢油事故屡现的一个重要根源所在。
王慧赵微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溢油污染行政责任
刑法“错误”与罪责关系的中国思维模式重构
2013年
"错误论"是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的关联性、进而界定其刑事责任的重要刑法理论。"错误"是否阻却犯罪,各国刑法鲜有明文规定,中国刑法付之阙如。国内刑法理论界对"错误论"的解读偏重于主观方面,惯用"认识错误"代替"错误论"体系的称谓,遗漏了"预谋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类型。大陆刑法理论对"事实错误"的分类和处理原则等问题缺乏规律性的概括总结,不利于司法操作。本文拟对"错误论"体系重新构建,设置四个递进式分类层次,以行为人主观动机的善恶、错误的本质、错误产生的三个环节和错误的具体原因作为划分标准,力求各种"错误"与罪责关系更加明晰,刑事责任的界定更有章可循。
赵微王慧
关键词:法律错误
河道非法采砂的原因和解决措施被引量:1
2014年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基础建设,用于道路、桥梁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原材料需求量越来越大,因尔砂石(主要指水泥配料用砂岩,分为河砂、海砂等)作为建筑物的主要原材料日益紧俏,市场的供需失衡使得非法采砂可以获得暴利,而目前惩治非法采砂的刑事手段缺位或错位,违法获利与违法成本不对等,使得非法采砂行为屡见不鲜。分析了采砂过程中出现滥采乱挖等非法现象的主要成因。
陈琪
关键词:河道采砂
水上交通事故“人员失踪”的刑法定性研究被引量:16
2013年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但交通肇事致人落水失踪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却没有任何评价。长期的法律空白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对交通肇事致人失踪的行为常常作出不同处理,不确定性裁判时有发生,或不予起诉,或宣告死亡,或推定死亡,又或直接定罪处罚等。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下落不明的这一事实,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但直到今天,立法及司法机关始终没有在法律规范层面继续跟进。本文主张通过出台刑事司法解释的途径将"人员失踪"的法律适用进一步规范化,为司法机关提供惩罚水上交通肇事者的法律依据,最终达到预防犯罪、激励海难救助、减少社会危害的社会效果。
赵微王慧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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