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98)
- 作品数:11 被引量:35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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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构思——基于金融机构特殊性和现行制度空白被引量:4
- 2014年
- 金融机构特殊性表现在其经营产品和服务公共性等方面区别于普通企业。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中监管标准应作为破产原因,监管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申请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参与方式应有别于普通企业。目前我国并无系统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制度构思应增设监管标准作为启动标准,构建行政与司法混合型体系,并且统一明晰申请人范围、管理人选任及监督、债权人参与方式。
- 蒙瑞华
- 关键词:破产重整
-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
- 2018年
- 适当赋予债务人控制权能够鼓励重整程序的适用,而目前我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效果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便是适用的条件不明确,给程序的启动带来了障碍。《企业破产法》应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应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自行管理启动的时间、批准的主体以及撤销的主体和事由;实质条件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结合社会因素的基础上衡量,围绕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
- 王心茹
- 关键词:破产重整
-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之法律规制:限制与救济被引量:1
- 2015年
- 破产重整既以实现债务人复兴为目标,也兼顾各利益相关者间之利益平衡。我国《企业破产法》初步建立了重整程序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及其救济的规则,但应当在现行规则的基础上合理地加大对担保物权限制的力度,以确保债务人复兴之必要物质基础;同时确立对担保物权进行限制的一般适用条件以及对担保物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尽可能地给予担保物权人充分的救济,以避免对担保物权制度造成过大冲击。
- 陈政
- 关键词:破产重整担保物权救济
- “和谐人居梦”背景下预告登记效力的拓展思考——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被引量:8
- 2016年
- "和谐人居梦"的实现是"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环节。当房地产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困境时,购房人的人居梦将面临破灭,这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将《物权法》所规定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拓展至企业破产程序中,使得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能够继续推进本登记,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预告登记之制度价值,保护购房人利益,促进和谐人居梦化为现实。
- 陈政
- 关键词:预告登记物权法破产程序
- 论法人之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从《公司法》的视角谈《民法总则》第70条被引量:5
- 2018年
- 《民法总则》第70条首次在民商事一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法人解散之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在《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第20条在实质意义上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却与《民法总则》第70条不一致,有违反上位法之嫌。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概念,其所谓清算义务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并非全部依据清算义务人之法理而做出,可以继续有效适用,亦可迎合《民法总则》第70条的规定而进行适当修改后继续适用。
- 陈政
- 关键词:清算义务人《公司法》清算责任
- 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关联担保——兼评《公司法》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冲突被引量:2
- 2014年
- 面对作为"双刃剑"的公司之关联担保,我国《公司法》做出了既不禁止,又在各方面进行限制的基本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遵循现代公司法制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价值判断、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中得到坚持和延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既不周延又过于绝对,应当在条件成熟时予以修正。
- 陈政
-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公司法》
- 社会企业制度视角下我国商会的监管路径探析被引量:1
- 2018年
- 商会作为市场经济的自然产物,是商事主体应对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理性选择。然而,我国现行商会监管制度正面临着由自身异质性与经费来源引起的监管困境,不但难以实现其监管目标,反而阻碍商会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商会的良性发展。社会企业作为应对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治理工具,与商会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功能,是将社会目的和商业运营模式有效结合的独特组织形式。以社会企业制度为理论基础,对商会进行类型化分析,然后从商会登记管理、内部治理、审计、司法诉讼等维度建立社会多元化的商会监管体制。
- 汪世虎陈素华
- 关键词:商会社会企业
- 放权与控权: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处分权的合理配置被引量:11
- 2014年
- 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财产处分权是破产管理人职权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权利,直接影响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实施,但它的不当行使也极易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破产管理人灵活处分破产财产权利的同时,应采用抽象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建立重大破产财产处分许可制度,在放权与控权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以诉权,将其监督权坐实。
- 陈政
-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处分权破产法
- 论我国物权变动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兼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解读
- 2016年
- 我国《物权法》首次系统地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些物权变动规则原则上应当得到《企业破产法》的尊重,并作为破产财产认定及破产别除权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在具备充分而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的变通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解释,澄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也适用"交付生效"规则,圈定了"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对破产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陈政
- 关键词:《物权法》破产程序物权变动
- 优先受偿:人身侵权债权的破产清偿顺位——从和谐社会语境中破产法的功能谈开去被引量:1
- 2014年
- 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对我国破产法的功能发挥提出了维护公平正义、关注弱者、鼓励诚信、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要求。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地位,是和谐社会语境中破产法功能发挥的应有结果。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债权在优先受偿地位的赋予上,是基于破产法相同的功能追求,应当处于同一位次。
- 陈政
- 关键词:和谐社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