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86)
- 作品数:11 被引量:21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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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被引量:2
- 2014年
- 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只不过代理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表达了要为他人的意思,因此法律才将其后果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因而区别于传达。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不受代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意定代理人无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瑕疵或是否知情而受有影响时,应以代理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如果该行为是受被代理人指示的意思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情况为判断。
- 汪渊智
- 关键词:代理行为意思表示瑕疵
- 比较法视域下的代理商权利义务立法构想被引量:3
- 2016年
- 代理商的权利义务是代理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未来民法典总则中代理商制度构建应当借鉴国外及国际立法,确立代理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请求委托人支付佣金的权利、请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留置权、商誉补偿请求权、及时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
- 任中秀
- 关键词:代理商保密义务
- 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探析被引量:3
- 2015年
-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模式之一。但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使其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认定更加复杂。交易的标的物为无形电子信息产品时,以买受人收到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作为风险转移的时点;交易的标的物为有形物时,不论是卖方包邮还是买方自付运费,承运人货交买方时标的物风险才随之转移。
- 李洁
- 关键词:网络购物交付
- 论复代理被引量:2
- 2018年
- 复代理是代理人为处理权限内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之名义另选他人予以代理之代理。我国只规定了委托代理中的复代理,未对法定代理中的复代理作出明确规定。复代理产生的前提是本人赋予代理人复任权,该项权利不属于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是独立于代理权的一项权利。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但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选任、监督或指示向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复代理人只有在本代理权和复代理权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才能产生代理后果,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 汪渊智
- 关键词:代理无权代理
- 论比例原则对次合意法律行为的适用
- 2017年
- 比例原则系控制公权行为内容的重要工具。基于类似事务类似处理的法理,对于受社会权力作用的次合意法律行为可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实现内容控制。与现有内容控制规范相比,比例原则因其具体的规范结构、严格的审查标准与特定的作用空间,可弥补具体规范控制狭窄与一般规范控制不足的缺漏。是故当民法体系内规范不足救济时,可类推适用比例原则以保护弱势相对者权益。源于理性价值的比例原则经类推适用于次合意法律行为,既不会对一般私主体形成负担,又可弥补形式自治的不足以实现实质正义。
- 汪渊智和佳佳
- 关键词:比例原则类推适用
- 论隐藏行为
- 2019年
-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瑕疵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为表意人与相对人、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对隐藏的真实意思明知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与隐藏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仅仅是隐藏行为的一种,隐藏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虚假行为为前提,如果不存在无效原因并且不产生无效后果,那么恶意串通行为一定无效。隐藏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类型有: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借名借款和借名买房等等。
- 汪渊智郭海哲
- 关键词:虚假行为恶意串通
- 论代理制度的立法模式
- 2017年
- 如何处理意定代理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采用"区别论"的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采用"等同论"的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代理制度基于法律传统、代理行为的性质、代理权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代理法律关系的构造等原因,应当采纳"区别论"的立法模式,并且应将代理制度统一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债编中不适宜规定代理权的授予。
- 汪渊智赵搏
- 代理制度的地域性与国际性——以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比较为视角
- 2018年
- 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在立法体例、价值取向与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呈现出求同存异、相互融合的趋势,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对照之下,我国《民法总则》代理制度在继承既有立法体例与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汲取两大法系代理法制的优势,但是部分制度仍存在不足与缺失,有待通过民法解释与立法进一步实现地域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统一。
- 汪渊智和佳佳
- 关键词:代理制度地域性
- 论代理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被引量:6
- 2017年
- 代理权既然是一种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权力,其行使理应受到限制。代理人违反内部关系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均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应产生代理行为无效或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自己代理或多方代理,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无法真正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除非该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也或者是专属履行债务,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 汪渊智赵搏
- 关键词:代理权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