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2BFX025)
- 作品数:6 被引量:269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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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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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被引量:65
- 2004年
- 法人可以享有某些种类的人格权 ,在现代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实践的确认。在民法典中不宜从这一角度对法人权利能力施加一般性的积极限制。承认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权具有立法政策判断上的妥当性 ,对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法人享有人格权属于立法上的技术性的手段 ,能够保护组成法人的自然人以团体的形态而表现出的人格性的利益。在中国民法典中 ,对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权问题可以作出原则上的认可 ,但允许判例和学说来具体确认法人可以享有何种类型的人格权。
- 薛军
-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人格权法人团体人格民法
- 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 《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立法之批评被引量:47
- 2006年
- 所有权制度是物权立法的核心,《物权法草案》专以第二编加以规范。但在我国,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历来被笼罩着一团迷雾,其轮廓依稀可见,真实面目却难以辨识。表现在立法活动中,包括学者建议稿在内的各种物权法草案,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之区分的立法态度迥异,迎合者有之,拒斥者亦有之。《物权法草案》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大部分条文,就属于前一情况。此种立法态度的分歧,主要原因应该是立法者和学者未能区分宪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所有权,迎合者把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引入私法,拒斥者虽在民事立法中坚持民法所有权的概念,但一味非难依据权利主体的标准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正当性,殊不知此种区分在宪法层面是完全可能的。在我看来,解决此种争议的关键在于有效区分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依此在立法结构上妥善安排其各自位置,根据其属性设计具体制度。因此,本文将以《物权法草案》的相关文本为分析对象,揭示宪法所有权和私法所有权区分之意义,
- 徐涤宇
- 关键词:《物权法草案》所有权制度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物权立法
- 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被引量:18
- 2006年
-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 薛军
- 关键词:法律行为总则
- 写在意大利法学家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一组笔谈文章之前
- 2004年
- 读者将看到的是由我组织的一组意大利法学家(其中包括一位智利法学家)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笔谈文章。这次笔谈的组织形式非常特殊,甚至可以将它概括为一次“命题作文”。所谓“命题”,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我在邀请这些学者撰写论文之前,都分别发给他们一份“问题清单”(关于这些问题,可参见笔谈中我与蒙那代里教授的问答文章),
- 薛军
-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法学家编纂学者
-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被引量:43
- 2004年
- 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 ,有松散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但二者在民法体系的建构上 ,都是运用数学原理和逻辑工具对民事实体规范进行“提取公因式”的必然产物或终极结果。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 ,有理由设立包含一般性条款和技术性规定的“小总则”编 ,传统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权利客体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在财产法中单独设总则予以规定。
- 陈小君
- 关键词:民法典
- 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被引量:105
- 2004年
- 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一元论认为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 ,它以概括的统一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多元论认为存在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 ,它们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元论在实现概括保护人格利益的同时 ,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过于依赖司法个案判断 ,多元论能够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同时 ,借助于民法其他制度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用多元理论模式。在民法典中采用多元理论模式的人格权立法时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比较合适。
- 薛军
-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