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2BS4)
- 作品数:5 被引量:29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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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36条的适用、局限与改进被引量:4
- 2013年
- 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与其他网络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损害结果不确定、侵权事实难以界定与划分等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强弱对比鲜明的特殊关系、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实施方式之隐蔽性等因素造成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网络侵权行为之总纲性规定,具体适用于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之侵权责任的界定、归责及其损失赔偿等方面,但目前其中诸多条款及相关问题还存有诸多制度性缺陷。基于此,本文拟从细化内容、增设程序规定与形式多层次化等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使虚拟财产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与司法救济。
- 张凌寒
-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立法构建被引量:4
- 2013年
- 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呼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完善。但我国现行网络立法存在着过于笼统、层次单一、操作性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虚拟财产立法的两条路径,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对权利人保护周密等理由,提出选择单行制定法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路径。本文深入分析了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论证了立法层次的选择。尤其是对在立法中具体规则应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构想,并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提出了构想。
- 张凌寒
-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财产性权利
-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16
- 2014年
-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了网络用户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此种连带责任设置或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型共同侵权,或因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考量。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违反注意义务不构成帮助型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也不符合帮助型共同侵权的"一因一果",其与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被混淆;从政策考量角度,过于注重救济受害人而忽视了网络产业发展与公民言论自由。连带责任的设置从理论基础和政策考量都不具有正当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应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第40条统一,规定为补充责任,既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网络用户自由,也可以使负有不同程度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份额。
- 张凌寒
-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 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责任及规避被引量:4
- 2013年
- 视频网站作为新型网络传媒近几年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也大量增加。视频网站自己提供影视资源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由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法律身份不同,对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也不同。用户上传资源实施版权侵权行为,视频网站作为帮助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避风港规则免除此种版权侵权责任,并通过管理监控行为规避版权侵权责任。
- 张凌寒
- 关键词: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
-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研究被引量:1
- 2013年
- 网络游戏产业的2012年市场收入规模已经达到601.2亿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随之蓬勃发展。对网络运营商资产的评估、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监管以及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要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迫切。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可采用官方价格、离线交易价格、成本价格三种标准,考虑依附性和封闭性两种辅助标准,还应依据标准,依托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
- 张凌寒
-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