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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552171)

作品数:4 被引量:18H指数:3
相关作者:霍原崔冬张衍武胡敏更多>>
相关机构:哈尔滨医科大学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更多>>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2篇生命伦理
  • 2篇伦理
  • 1篇动物
  • 1篇动物法律地位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合同
  • 1篇行政化
  • 1篇应然
  • 1篇应然选择
  • 1篇去行政化
  • 1篇物权
  • 1篇物权客体
  • 1篇客体
  • 1篇高校行政
  • 1篇高校行政化
  • 1篇合同
  • 1篇法律
  • 1篇法律地位
  • 1篇高校
  • 1篇高校去行政化

机构

  • 3篇哈尔滨医科大...
  • 2篇东北林业大学
  • 1篇吉林大学
  • 1篇黑龙江省法学...

作者

  • 3篇崔冬
  • 3篇霍原
  • 2篇张衍武
  • 1篇胡敏

传媒

  • 2篇学术交流
  • 1篇东北农业大学...
  • 1篇现代教育管理

年份

  • 3篇2012
  • 1篇2011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高校去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以行政合同理论为突破口被引量:3
2012年
高校行政化使高校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严重束缚了高校的办学活力。实现高校去行政化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定位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还高校独立主体地位。适用行政合同理论处理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可行的。引入行政合同理论处理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有助于实现政府对高校管理模式的转变,突出高校的独立主体地位。应通过政府与高校订立行政合同充分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使高校摆脱政府的束缚,从而逐步实现高校的去行政化。
崔冬胡敏
关键词:高校行政化高校去行政化行政合同
对物权客体——物的种类的重新界定被引量:6
2011年
物是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从法律上确立了物的种类、归属、利用和保护的规则。但是,对于物的种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却仍然沿袭"动产和不动产"这一超百年的分类方式,显然过于保守,已经落后于时代。客观世界的迅速发展,使物的种类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打破局限于有体物范畴之内的"动产和不动产"的物的种类"二分法",已成现实之趋。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立法上,将物的种类重新界定为生命伦理物、狭义特殊物和一般物,应为我国民事立法所接受,并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定。这一立法上的突破,不但使我国的物权立法更具理论特色和现实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理论,并进一步奠定民法典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霍原
关键词:物权客体
论动物法律地位的应然选择被引量:2
2012年
"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认为,应当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视为法律主体。但是无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还是从环境伦理学、生物学和法哲学的维度上看,动物都应被视为法律客体。物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动物法律客体的地位,将动物视为法律客体中法律地位最高的物——生命伦理物,给予最高的法律保护。
霍原崔冬张衍武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
论生命伦理物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规则被引量:8
2012年
自然人由伦理价值无差别性所决定的人格平等,与物由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差别性所造成的物之不平等,将人与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分。但是,当物之财产属性与人之人格利益交叉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客体上时,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此问题时则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生命伦理物"这一概念的出现,实现了上述两种利益的完美对接,彰显了法律对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尊重。生命伦理物的确立是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体现着对民法基本价值和民法发展趋势的尊重。在法律的维度下,确定生命伦理物的法律调整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霍原崔冬张衍武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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