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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6SJD820001)

作品数:3 被引量:26H指数:3
相关作者:黄涧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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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基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外交保护
  • 2篇条款
  • 2篇国籍
  • 2篇《外交保护条...
  • 2篇保护条款
  • 1篇用尽当地救济
  • 1篇人权
  • 1篇人权保护
  • 1篇外交保护制度
  • 1篇联合国
  • 1篇救济
  • 1篇股东

机构

  • 3篇苏州大学

作者

  • 3篇黄涧秋

传媒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南昌大学学报...
  • 1篇江南大学学报...

年份

  • 2篇2008
  • 1篇2007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论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兼评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被引量:14
2008年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其法理依据主要为尊重责任国的属地优越权,它是追究国家责任的程序性条件。用尽当地救济不适用于国家遭受直接损害的情况,在国家损害与国民损害的混合请求中,我们应当考虑哪一种请求属于主要要素。当地救济应当是有效和受害者可以寻求的,受害者应当用尽所在国的一切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以及程序上的便利。国内求偿与国际求偿在内容上应当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黄涧秋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
论海外公民权益的外交保护被引量:9
2008年
外交保护是基于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国际求偿方式,属于国际责任法的范畴。外交保护可以弥补个人国际求偿能力的不足,协调个人国籍国与东道国的管辖权冲突。传统观点认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没有针对本国公民进行保护的义务。对权利性质的争议关系到外交保护所维护的权利和救济后果的归属。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制度是平行适用的关系,两者在若干方面存在差异,外交保护可以对人权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黄涧秋
关键词:外交保护人权保护
论外交保护制度中的公司国籍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述评被引量:7
2007年
外交保护的对象包括一国的公司,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原则上是公司的国籍国。外交保护制度适用特定的公司国籍规则。公司国籍适用双重标准:成立地和注册办事处、管理层总部所在地等,而不适用"真正联系"标准。在公司不存在或公司具有造成损害的被指称责任国的国籍的情形下,股东的国籍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黄涧秋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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