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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2704)

作品数:4 被引量:84H指数:4
相关作者:郭明龙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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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权益
  • 1篇第三人权益
  • 1篇动产
  • 1篇动产善意取得
  • 1篇信息权
  • 1篇信息权益
  • 1篇医疗损害责任
  • 1篇隐私权
  • 1篇隐私权保护
  • 1篇人类基因
  • 1篇人权
  • 1篇善意
  • 1篇善意取得
  • 1篇私权
  • 1篇私权保护
  • 1篇侵害
  • 1篇请求
  • 1篇请求权
  • 1篇请求权基础
  • 1篇人格权

机构

  • 4篇天津师范大学

作者

  • 4篇郭明龙

传媒

  • 1篇法学
  • 1篇武汉理工大学...
  • 1篇法学论坛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1篇2013
  • 3篇2012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被引量:37
2012年
个人信息商品化系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商品化,其机理类似于商标之品牌功能;通过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之发展,其二元利益构成得到明确承认,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适用财产规则实现权利。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机理在于其具有消除"不确定性"、识别目标之效用;为平衡人格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运用责任规则与候补性合同规则,遭遇被动商品化时一般须诉诸精神损害赔偿。
郭明龙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商品化财产规则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兼论侵害“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被引量:13
2013年
隐私权已从传统消极防御面向发展到兼具积极支配面向,主要包括四项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侵权责任法》第62条、第61条、第55条和第56条对应以上四种权能并共同构筑了患者隐私权范畴。患者隐私支配权需要借助于对患者的"告知后同意"实现,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医师同时兼具的研究者身份与潜在利益冲突。"告知后同意"虽然可以作为一种法益或者注意义务之违反得到救济,但作为某种权利得到保护系必然趋势,这种权利应是隐私权而非自主权。侵害患者"告知后同意"之隐私权的请求权基础应为第6条第1款,涉及赔偿责任时应适用特别规定第55条第2款,所涉损害主要系精神损害。
郭明龙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医疗损害责任
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被引量:12
2012年
21世纪是生物科技时代,基因科技迅猛发展并带来巨大产业回报,基因已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资源,成为基因技术研究成果之源泉。人类基因蕴含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其利益关系涉及主体众多,就谁应享有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问题,各国理论观点纷呈,尚未求得一致。"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说"较好地克服了其他学说存在的不足,通过"告知后同意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了利益平衡:在给予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保护的同时,认可研发者对基因技术成果的权益;在承认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利益的同时,认可其他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的国家税收、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实现的间接分享,鼓励非金钱形式的直接分享。
郭明龙
关键词:人类基因权益本权
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兼与王利明教授、傅鼎生教授商榷被引量:22
2012年
实践中发生有人冒名房屋产权人出售或抵押房屋给第三人并已完成登记的案例,该"冒名处分"并不属于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发生的前提系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冒名处分"情形下并未发生登记簿错误,善意第三人并非对登记簿内容产生信赖,所以不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但"冒名处分"情形中的善意第三人权益仍可能得到保护,这事关交易安全,通过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实现对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
郭明龙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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