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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09SFB5031)

作品数:7 被引量:6H指数:1
相关作者:宋旭明张勇刘平孙婷婷郭昌炤更多>>
相关机构: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和解
  • 2篇民法
  • 1篇地下炒金
  • 1篇刑法
  • 1篇刑法规制
  • 1篇刑事
  • 1篇刑事和解
  • 1篇诈骗
  • 1篇私法
  • 1篇诉讼
  • 1篇期货
  • 1篇期货交易
  • 1篇契约
  • 1篇契约性
  • 1篇契约性质
  • 1篇效力
  • 1篇黄金
  • 1篇黄金期货
  • 1篇黄金期货交易
  • 1篇交易

机构

  • 4篇上海海事大学
  • 2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湖南师范大学

作者

  • 4篇宋旭明
  • 2篇张勇
  • 1篇刘平
  • 1篇孙婷婷

传媒

  • 2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商业时代
  • 1篇求索
  • 1篇朝阳法律评论

年份

  • 3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论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约属性--以程序性契约为视角的分析被引量:4
2013年
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和解契约之立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和解契约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效力;和解契约的主体须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解契约独立于实体性契约;和解契约的可诉性仅限于程序性方面。
刘平宋旭明
刑事和解的民法性质与效力
2012年
刑事和解是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具有公法性特质,但从根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刑事和解的标的是实体性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具有实体性;同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和解契约的效力不同于普通债权契约,还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刑事和解是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混合契约。和解契约具有特有的确定效力,即和解一旦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受其约束,除非因程序性和基础性原因不得被撤销,而原有基础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宋旭明张勇
关键词:刑事和解
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刑法规制被引量:1
2013年
面对日益猖獗、危害严重的地下炒金现象,刑法有必要介入加以规制,确立和贯彻黄金期货交易风险调控理念。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合理确定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共犯刑事责任和定罪数额标准。
张勇张雅芳
关键词:地下炒金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诈骗
谈程序性契约的法律特征被引量:1
2013年
程序性契约概念是伴随着诉讼法部门法化及其在理论上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从诉讼契约与仲裁契约这两类典型程序性契约的特征,我们可以归纳出程序性契约的一般法律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程序性契约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对程序性权利的合意处分为内容,以程序法律规范为渊源,兼具私法上的内部效力和公法上的外部效力,其主体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独立于其所附随的实体性契约,且仅具形式可诉性而排斥法院的实体审查。
宋旭明孙婷婷
关键词:诉讼
民法上和解的实体私法契约性质之反思
2011年
长期以来,民法上和解被归入民事实体私法契约体系之中。然而,以债法基本原理加以衡量可知,民法上和解关系的内容不限于财产关系,其性质不具有基础性,其标的不具有可确定性,与债法上的债务承认契约也有本质的区别。将民法上和解定性为实体私法契约的学说使得和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的制度功能无从实现,应当予以废弃。
宋旭明
关键词:契约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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