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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11BFX059)

作品数:5 被引量:10H指数:2
相关作者:李瑞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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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危险驾驶
  • 2篇拒不支付劳动...
  • 2篇拒不支付劳动...
  • 2篇劳动报酬
  • 1篇但书
  • 1篇严格责任
  • 1篇塔吊
  • 1篇讨薪
  • 1篇切入
  • 1篇主观
  • 1篇主观方面
  • 1篇追逐
  • 1篇危险犯
  • 1篇具体危险犯
  • 1篇护法
  • 1篇故意
  • 1篇过失
  • 1篇法益
  • 1篇法治
  • 1篇法治意识

机构

  • 5篇新疆财经大学

作者

  • 5篇李瑞生

传媒

  • 2篇河北法学
  • 1篇鲁东大学学报...
  • 1篇新疆财经大学...
  • 1篇新疆警察学院...

年份

  • 2篇2013
  • 3篇2012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
2012年
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李瑞生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构成被引量:2
2013年
本文论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构成,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以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和正常的劳动法律关系为主体的劳动法益;行为主体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劳动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得到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应当由用人单位交纳的保险费等。本罪行为类型有两种,即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前者是积极的不作为,是原因行为的实行化,后者是消极的不作为;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结果犯。
李瑞生
关键词:保护法益
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及其认定被引量:1
2012年
无论从刑事立法、客观情况、社会相当性,还是从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上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都不能说是纯粹的故意或过失。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格责任的犯罪,不苛求是故意还是过失。醉驾不适用但书规定,追逐竞驶适用但书规定。醉驾标准应科学化,应该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的危险性、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判断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
李瑞生
关键词:故意过失严格责任但书
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构成及其完善——从孙晨亮塔吊讨薪坠亡案切入被引量:2
2013年
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认为本罪行为类型有两种,即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前者是积极的不作为,前者的主观方面是行为故意,是目的犯,后者是结果故意,是非目的犯。通过论证提出了本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类型应为情节犯而不是数额犯;构成要件去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刑罚之完善。
李瑞生
论危险驾驶罪的价值及其完善被引量:5
2012年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开始,它体现了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并重的精神,是我国法治意识转型的标识。在适当的时候,我国刑法应进一步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实践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完善。
李瑞生
关键词:风险社会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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