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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XFX023)

作品数:7 被引量:14H指数:3
相关作者:谭民杨振发邱寅莹更多>>
相关机构:昆明理工大学武汉大学云南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3篇经济管理

主题

  • 6篇能源
  • 4篇能源贸易
  • 4篇国际法
  • 3篇法律
  • 2篇能源安全
  • 2篇能源安全合作
  • 1篇单方
  • 1篇地质
  • 1篇地质构造
  • 1篇东盟自由贸易...
  • 1篇油气管道
  • 1篇中国-东盟自...
  • 1篇权益
  • 1篇自由贸易
  • 1篇自由贸易区
  • 1篇维权
  • 1篇马六甲海峡
  • 1篇贸易区
  • 1篇贸易制度
  • 1篇南海权益

机构

  • 9篇昆明理工大学
  • 3篇西南林业大学
  • 2篇武汉大学
  • 1篇云南大学

作者

  • 6篇谭民
  • 2篇邱寅莹
  • 1篇杨振发

传媒

  • 3篇昆明理工大学...
  • 1篇云南行政学院...
  • 1篇太原理工大学...
  • 1篇云南民族大学...
  • 1篇重庆理工大学...

年份

  • 2篇2019
  • 1篇2015
  • 1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 2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被引量:4
2012年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的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法律机制可分为四个层次,存在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和投资壁垒障碍、运输通道安全维护乏力、共同开发进展困难等法律问题,应建立以沿岸国为主导的能源通道安全维护机制,坚持并完善共同开发策略,加强能源贸易和投资的纪律约束。
谭民
关键词:能源安全合作国际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制度的法律问题被引量:3
2011年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等基本原则构成,虽然反映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但同时也存在进出口限制约束不足、国营贸易企业垄断专营、过境自由受到限制等法律问题,为此,应当采取消除进出口壁垒、限制垄断专营权、厘定过境自由内涵、单列并扩大开放能源服务部门等应对措施。
谭民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国际法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国际法问题探讨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现有的约束机制包括WTO、CAFTA、GMS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主要的约束义务是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但面临强约束性专门合作机制缺失、能源产品的出口限制行为突出、能源服务准入障...
谭民邱寅莹
关键词:能源贸易
中缅油气管道运输的若干国际法律问题被引量:4
2011年
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工程已经分别在中缅两国开工建设,但由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必须在对影响中缅油气管道运输的国际法律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中缅油气管道运输的管辖权问题、环境问题、交易结算问题与争议解决等问题从国际法层面进行分析,对项目的平稳运行给予法律制度的保障,并对中国-东盟能源法律合作提供积极和可供借鉴的样板。
杨振发
关键词:法律框架
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复杂的机制及中国的参与
2019年
马六甲海峡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经济价值,现有的安全维护机制较为复杂,既有沿岸国的单方维护机制和沿岸国之间的共同维护机制,也有他国出资但由沿岸国负责实施的共同维护机制。虽然这些机制的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中国应当尊重沿岸国的主导地位,力所能及地继续提供各类援助并争取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对马六甲海峡安全维护做出应有贡献。
谭民
关键词:马六甲海峡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国际法问题探讨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现有的约束机制包括WTO、CAFTA、GMS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主要的约束义务是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但面临强约束性专门合作机制缺失、能源产品的出口限制行为突出、能源服务准入障...
谭民邱寅莹
关键词:能源贸易
文献传递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及其国际法律保障被引量:3
2012年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层面展开,但面临能源产品出口限制、能源运输通道安全威胁、南海问题国际化等问题的挑战。国际法对保障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具有重要作用,联合国条约体系、WTO协议和CAFTA协议发挥着直接影响,ECT和NAFTA有重要借鉴意义。
谭民
关键词:能源安全合作国际法
单方开发维护中国南海权益的作用研究
2019年
单方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会形成对后续划界谈判产生重要影响的先存权事实,并可能损害其他争议方的跨界单一地质构造权利。国际法并不绝对禁止单方开发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只禁止那些永久性改变海洋物理环境的单方开发行为。在其他争议方抢先单方开发的情况下,争议方同样可以进行单方开发,以此作为一种反措施。针对东盟申索国在南海争议海域的非法开采行为,中国应当将单方开发作为一种反措施,不仅可以强化中国的先存权事实,还可以保障中国的跨界单一地质构造权利。单方开发应当与共同开发分工维护中国南海权益。
谭民
关键词:反措施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国际法问题探讨被引量:1
2013年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现有的约束机制包括WTO、CAFTA、GMS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主要的约束义务是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但面临强约束性专门合作机制缺失、能源产品的出口限制行为突出、能源服务准入障碍严重等现实问题。应当借鉴WTO"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相关经验,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构建强约束力的专门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谭民邱寅莹
关键词:能源贸易国际法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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