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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2YJA820086)

作品数:9 被引量:18H指数:3
相关作者:熊永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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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刑法
  • 3篇器官
  • 3篇犯罪
  • 2篇刑事
  • 2篇刑事立法
  • 2篇人体器官
  • 2篇器官移植犯罪
  • 1篇新罪
  • 1篇刑法解释
  • 1篇刑法立法
  • 1篇刑法问题
  • 1篇刑法修正
  • 1篇遗属
  • 1篇遗体
  • 1篇遗体捐献
  • 1篇条款
  • 1篇器官移植
  • 1篇主观主义
  • 1篇主义
  • 1篇自我决定权

机构

  • 9篇南昌大学

作者

  • 9篇熊永明

传媒

  • 3篇法治研究
  • 2篇南昌大学学报...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法学论坛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医学与法学

年份

  • 1篇2015
  • 1篇2014
  • 3篇2013
  • 4篇2012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借鉴被引量:1
2013年
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刑事罚则的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歧,在摘取器官犯罪内容上大都显得单一,在犯罪目的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上立法态度不一,在刑罚处罚上大都以轻刑为主,在立法步伐上前后不一。未来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需要在罪名种类上予以补充,在立法表述上予以改进,并协调好刑事立法与器官移植法附属刑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熊永明
关键词:人体器官刑事立法
摘取胎儿器官的法律问题被引量:2
2013年
是否可以摘取胎儿器官用来移植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其会诱发诸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果要摘取胎儿器官的话,必须设定一定的条件和准则。从实践来看,摘取胎儿器官容易滋生堕胎行为,促使器官的商业化,医疗单位提前移植胎儿器官,研究人员容易怂恿妇女选择流产的方法或方式,使得受体身体产生感染疾病的危险等犯罪现象。刑法在摘取、植入、买卖以及处置胎儿器官等方面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
熊永明
关键词:堕胎
建言增设新罪现象的反思被引量:5
2015年
学界存在设立各种新罪的立法建言现象,有的建言入罪行为并不值得刑法规制,有的认为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方式合理解决,有的罪名增设没有合理协调好其与关联罪名之间的共存关系。建言设立新罪应该坚持刑法解释用尽原则、立法条款协调化原则和刑事立法迫不得已原则。对于新近通过的立法条款,学界更应该考虑如何强化司法适用,睿智的法学研究者不是着力批判法律,而是善于解释法律。
熊永明
关键词:刑法解释器官移植犯罪
我国器官移植刑法问题研究述评
2012年
我国学界对器官移植犯罪问题的研究分为起步、稳步发展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围绕器官移植刑法问题的论文较多,但还没有专门研究器官移植刑法问题的著作问世,直接以"器官移植刑法问题"为主题的国家科研项目也是空白。学界对器官移植刑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器官移植所带来的犯罪问题及其刑法效应,具体包括现行法律规制器官移植犯罪所存在的问题、器官移植所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别、器官移植的正当化条件和根据、器官移植犯罪的现实应对路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完善、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以及器官移植所关涉的其他刑法问题,但现有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熊永明
关键词:器官移植犯罪刑法问题
尸体器官或者遗体捐献涉及的法律问题被引量:4
2012年
在尸体器官捐献决定权的归属上,死者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和其遗属决定权都具有重要性,但前者较之后者更为优先。对"遗属"的范围宜从形式和实质双重角度来理解。从形式上看,有遗体管理权以及具有丧主地位的当然应该考虑是遗属的范围;从实质上看,与死者曾有密切的家族生活等事实的人也是遗属的范围。各遗属之间必须共同同意方可摘取器官或捐献遗体。尸体器官或者遗体捐献得到死者的书面同意或者死者生前没有表示过拒绝,遗属推定承诺,才称得上是正当合法的。
熊永明
关键词:捐献自我决定权遗属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争点问题研究述评被引量:3
2012年
关于本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其是复合客体还是单一客体之争;对本罪的归属,有的主张将其纳入到刑法分则第六章中,有的认为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是妥当的;关于本罪的对象,有的认为应该限定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人体器官"范畴,有的则主张扩大,不局限于《条例》的范围;就被组织对象人数多寡问题上则有是一人还是多人之争;对本罪行为的外延和内涵,有的主张通过拓展解释的路径加以延伸,有的则建议完善立法;在本罪犯罪主体是否应该设立单位主体上,出现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问题上,存在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之争;围绕《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与第2、3款的关系,对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第2、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存在争鸣;在承诺效力问题上,围绕是否应该坚持"法益关系错误说"存有争议。我国学界对本罪的研究喜忧参半,期待将来不断改进。
熊永明
器官交易关涉犯罪条款的设立及评析被引量:1
2014年
对于器官交易行为存在"单一罪名论"和"体系罪名论"之争。供、受体双方直接进行器官交易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犯罪化的必要,非法持有人体器官的行为和出租人体器官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法律禁止的层面,尚无需刑法介入;居间买卖人体器官值得刑法介入,目前也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释方式解决,组织他人收购和倒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可以解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中;为他人器官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和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应分别单独立罪。
熊永明
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被引量:2
2012年
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立法者是重点关注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是将主观要素尽可能排除在外还是不排除在外;在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对犯罪客观要件的构建与描述是详尽还是简略。几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订,既有客观主义的一面,又有主观主义的色彩,但从立法倾向来看,立法者对客观主义立场更为倚重和青睐。未来的刑法立法将采取一种向客观主义偏重,同时又适度兼顾主观主义倾向的折中主义立场,要实现和确立这种立场既要恪守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尽力实现主观因素的客观化。
熊永明卢中石
关键词:刑法修正刑法立法
人体器官商业化刑事立法的比较和借鉴
2013年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各国和地区器官移植法的共同立场,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规定在周延性和明确性上不一致,罪名安置的章节位置不完全一致,所设立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也不一致。我国立法应该增设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行为或者新的类别,合理安排章节位置以及促进刑法典、附属刑法之间刑事责任的协调化。
熊永明
关键词:刑事立法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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