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3YJC820006)
- 作品数:7 被引量:16H指数:3
- 相关作者:陈琛史强夏瑶雷裕春莫英耐更多>>
- 相关机构:广西财经学院厦门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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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重新解读为基点被引量:3
- 2014年
-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 陈琛雷裕春
- 关键词: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 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2015年
- 金融监管与刑事立法共同参与构建了一种制度结构,并在结构中分别处于前段与末端,共同受制于秩序价值的引导,相关刑事立法的沿革恰恰是对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回应。在微观层面,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阶段在刑事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未来综合金融监管模式会使相关刑事立法价值更加侧重于对私权的保护。
- 史强
- 关键词:金融监管刑事立法
- 论我国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
- 2013年
-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目前我国刑法中却缺乏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也仅局限于对商品商标的保护;在立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博弈中,显然刑法更注重整体的社会效率、秩序价值,不得让渡私权的自由、平等价值,也使对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成为一种必然。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 史强
- 关键词:服务商标刑法规制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思考被引量:1
- 2016年
- 目前,刑法学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罪名适用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受到挑战。文章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必须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正确的理解与把握。网络虚拟财产除具有合法性外,还具备传统财产的效用性、稀缺性、流转性等特性,具备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具有现实的妥当性,并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于法于理都更合适。
- 莫英耐邱玉成
-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盗窃罪名适用
- 虚拟发行语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被引量:4
- 2017年
- 产生于实体发行领域的首次销售原则是著作权与物权相互妥协的结果,是降低作品传播成本,促进作品传播的必然选择。然而,在虚拟发行模式下,作品的传播与物质的移转相分离,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已经不复存在;而数字文化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又趋近零,法律规定首次销售原则不但对降低作品传播成本无益,反而会让读者负担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为此,除软件等可用时间度量使用价值消费程度的作品外,首次销售原则不宜作为著作权法定限制事由或相关合同的默认补充规则适用于作品虚拟发行之情形。
- 陈琛夏瑶
- 关键词:首次销售原则权利穷竭复制权发行权
- 论刑法“过程危机”的金融之维
- 2017年
- 过程危机论沿袭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系统论与批判传统,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源泉与动力;从奥菲提出过程危机的概念中可以提炼出"活的东西",继而跳出哲学范畴,完全可以运用到当下中国的刑法之中;不仅本土刑法中有适合过程危机的文化土壤,而且制度思想体系也一脉相承。在对金融刑事规范修正的批判和对典型案例的反思中,可以用实证分析出中国刑法确已存在稳定性之过程危机。未来,金融刑法处于一种在摇摆中寻找平衡的状态,社会环境的稳定只决定了金融刑法更加多元化、专业化与体系化的基本方向,但金融创新与制度滞后的正负合力却导致了其摇摆态势。研究者们主流学术使命只有回归到批判与反思之中,才能迎接过程危机给刑法带来的新挑战。
- 史强
- 关键词:金融刑法法兰克福学派
- 信息产品使用者权利研究:论信息记录支配权之确立——兼谈虚拟财产保护“物权”说的理论缺陷被引量:8
- 2016年
- 信息已经取代土地和机器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富。信息的使用与创造同样重要,但信息使用者的权利长期未得到法律重视。随着云计算与大数据交易时代的到来,现有的合同及物权制度已不足以保护信息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信息产品的本质是信息记录,即信息符号固定在介质上的产物。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的支配权,即信息记录支配权,来保护信息使用者永久性使用信息产品的权利。信息记录支配权的主体是合法获得信息记录的人;客体是信息记录;内容是保有、读取、备份、修改信息记录及转让信息记录支配权的权利。信息记录包含物质与信息双重属性,所以信息记录支配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等信息产权。
- 陈琛
- 关键词:信息产品信息记录支配权物权信息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