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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05JJD820002)

作品数:9 被引量:146H指数:3
相关作者:李泠烨陈越峰黄文艺朱芒王荔更多>>
相关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3篇行政
  • 2篇行使
  • 2篇审查
  • 2篇权力
  • 2篇城市
  • 2篇城市规划
  • 2篇城乡
  • 2篇城乡规划
  • 1篇督察员
  • 1篇独创性
  • 1篇对抗性
  • 1篇行使权利
  • 1篇行政法
  • 1篇行政法院
  • 1篇行政决定
  • 1篇行政行为
  • 1篇学界
  • 1篇正当
  • 1篇正当法律程序
  • 1篇政法

机构

  • 3篇上海交通大学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吉林大学
  • 1篇上海师范大学
  • 1篇陕西师范大学

作者

  • 2篇李泠烨
  • 2篇陈越峰
  • 1篇黄文艺
  • 1篇朱芒
  • 1篇王荔

传媒

  • 4篇行政法论丛
  • 1篇兰州学刊
  • 1篇中国法学
  • 1篇政法论坛
  • 1篇行政法学研究

年份

  • 1篇2013
  • 1篇2012
  • 2篇2011
  • 2篇2010
  • 1篇2009
  • 1篇2008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我国城市规划正当性证成机制:合作决策与权力分享——以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为对象的分析被引量:3
2009年
一、问题和分析角度从我国城市居民的角度来看,住房商品化的推进使其财产权益有了明确的载体,这一权益日益明晰和重大。随着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示保障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公众出于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关切,必然对可能影响其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关注。
陈越峰
关键词:财产权益住房商品化实质性审查行使权利
城市规划法的产生及机制研究——以德国普鲁士邦为考察对象
2010年
导言我国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被认为是城市规划进入了法制化轨道的标志,有关的研究已经关注到这个重大的转变不仅是体现制定成文法这一形式性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实质性的产生机制。对此,笔者进一步认为还需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其他法制先行国家产生城市规划法的历史进行考察。
李泠烨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警察机关行政法院《城市规划法》权力行使公共秩序
费希特法权哲学的独创性及其当代启示被引量:1
2013年
费希特法权哲学的独创性在于以主体间性演绎自由原则。这不仅赋予其法权学说鲜明的实践性特征,也改变了法学理论以往对于个人权利、共同意志及国家权力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从而促进了法律价值观从个人自由向社会正义的转向。此外,费希特法权学说所具有的理论限度也揭示出,我们对于法律价值之社会正义转向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以及"法治国家"本身具有的限度都应当保持适度清醒。
王荔
关键词:费希特主体间性自我
合作监督:我国城市规划合法性控制的新形态被引量:1
2011年
一、问题的提出: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城市规划合法性问题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进程之后,随着国有土地利用制度和城镇职工住宅分配制度的改革,土地和房屋上私的权益逐渐形成。在《宪法》
陈越峰
关键词:土地利用制度规划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职工住宅法定权限
听证中单方接触的司法审查——以美国规划变更判例为例
2011年
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为此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会突破原有规划,提高容积率、缩小楼间距、改变户型或是土地性质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有效规范规划变更,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少省市根据《行政许可法》
纪燕玲
关键词:司法性利害关系人行政决定正当法律程序审查标准
城乡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定研究——一则著名美国案例的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3
2012年
对于美国城市规划判例中的著名案件"劳雷尔山Ⅰ案"判决的解读,可以分析得出:城市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断不应仅限于规划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利益考虑,还应考虑受规划影响的地域和人群;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公共福祉"的绝对要素,当公共福祉的各要素间冲突时,要素的重要性以及手段和目标之间的不可替代性成为在具体情况下公共福祉判断的关键;"公共福祉"实现需要私人和公共行为共同作用。以上结论对于我国城乡规划制定中应考虑的利益范围的确定及其考量因素冲突的选择,提供了启示。
李泠烨
关键词:城市规划
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被引量:61
2008年
黄文艺
关键词:法治理论辩护法治研究法学界对抗性罗尔斯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被引量:55
2010年
尽管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触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成文法中也无相应的文字表述,但司法判决已经对此作出了表述。相关判决在解决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用语的解释,建构了判断是否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基本标准。本文通过对相应判决事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整理出判决对行政法学理论提出的涉及"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对相关国外学说的考察,梳理出探讨该问题时实定法上的如何例外性地不适用"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制约的基本要点和理论上"行为效果关系"和"救济目的"等基本进路,在此基础上就判决事例中"共同要件"的逻辑思路与相关成文法律的条款用语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规范的内在构成和效力涵盖范围进行了剖析。本文同时也对我国判例的运作方式及其在成文法上的立足基础作了个案性的考察。
朱芒
关键词:行政行为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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