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121)

作品数:17 被引量:106H指数:6
相关作者:朱谦王超锋楚晨胡亚球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淮海工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7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7篇政治法律
  • 3篇环境科学与工...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7篇环境影响
  • 6篇环境影响评价
  • 5篇信息公开
  • 5篇污染
  • 5篇环境信息
  • 5篇公众
  • 5篇法律
  • 4篇公众参与
  • 3篇执法
  • 3篇污染源
  • 3篇环境信息公开
  • 3篇环境影响评价...
  • 3篇环境影响评价...
  • 2篇信息披露
  • 2篇行政
  • 2篇中国环境
  • 2篇上市公司
  • 2篇突发环境事件
  • 2篇披露
  • 2篇权利

机构

  • 18篇苏州大学
  • 5篇淮海工学院

作者

  • 12篇朱谦
  • 4篇王超锋
  • 2篇楚晨
  • 1篇胡亚球

传媒

  • 3篇法治研究
  • 2篇环境保护
  • 2篇江淮论坛
  • 1篇中国人口·资...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宁夏社会科学
  • 1篇扬州大学学报...
  • 1篇学术探索
  • 1篇大连理工大学...
  • 1篇中国地质大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江汉大学学报...
  • 1篇中国环境资源...

年份

  • 1篇2020
  • 3篇2019
  • 2篇2018
  • 2篇2017
  • 4篇2015
  • 2篇2014
  • 3篇2013
  • 2篇2012
1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从封闭到公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制度演变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立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不确定性,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执法解释,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主动公开境地。在中央政府强力推...
朱谦
关键词: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
文献传递
从封闭到公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的制度演变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立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不确定性,加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行政执法解释,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不主动公开境地。在中央政府强力推...
朱谦
关键词: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
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研究
2014年
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污染源与环境监管机构之间总是呈现出环境信息的不对称状态,而消除这种环境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确立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贯穿于环境监管的全过程之中,并通过环境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加以落实。对污染源环境信息强制报告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需要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与时效性两个方面展开,而合法性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违法惩处制度的配置。
朱谦
关键词:污染源环境监管环境信息
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构建探究被引量:4
2017年
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包含本体构造、保障措施和法律依据三个层面的内容,对其构建也应从以上三个层面依次展开。首先,界定区域环境立法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以充实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本体构造;其次,建立健全区域环境立法的信息交流、沟通协商以及利益平衡机制,以强化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保障措施;最后,促进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法制化进程,以完善我国区域环境立法机制的法律依据。
王超锋
关键词:本体构造法律依据
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概念、特征及功能被引量:2
2018年
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是大气污染执法主体跨越行政区域的限制而从事大气污染执法活动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其目的是要超越行政区划对大气污染执法的阻隔,并促进区域大气污染执法的协同以及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目标的实现。同传统的大气污染执法相比,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具有执法主体的复合性、执法领域的限缩性、执法保障的全面性以及执法依据的多元性等特征。此外,作为一种新型的大气污染执法方式,跨区域大气污染执法的实施不仅在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示范功能,还可以增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大气污染执法主体的互信,对传统执法模式所存在的执法力量分散、地方保护及执法俘获问题也有很好的消解作用。
王超锋
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法律思考被引量:11
2013年
从我国有关环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看,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但是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开始将实施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的主体由环境监测机构扩展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允许环境监察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不仅影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而且使得环境监察机构获得的监测数据难以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当务之急是回归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行为主体一元化的轨道,并建立有效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
朱谦
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
逻辑与进路:环评审批中如何引入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被引量:5
2019年
从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环评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常常表现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需要遵循行政法的程序性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是否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听证参与人的判断标准,以及围绕不同主体间利益冲突为中心的听证内容,使得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更易注重对私人利益纠纷的解决。事实上,环评审批部门作为公权力主体,本身具有维护环境公益的义务。而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的引入,能提高审批部门环境公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基于此,本文从利益角度分析,提出目前体制下的环评审批中,需要引入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渠道。随着多元化环境治理理论的发展,公众的主体作用愈加突出。2015年《环境保护法》对公众环境保护权利的重视,为公众保护环境公益提供了法律上的权利依据。结合2019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望在环评审批过程中真正为公众打开基于环境公益的参与入口。为了将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除了通过法律解释寻找法律规范的相关依据之外,还需要有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引入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路径。这种路径包括专门制定一部基于环境公益的环评审批公众参与程序的平行模式,以及在现有的以私人利益保护为主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增加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方式和程序性规定的融合模式。通过对二者优劣的分析与比较,认为公众基于环境公益参与环评审批的融合模式更加符合中国目前国情。另一方面,在制度上予以跟进。具体而言,在现有参与制度的基础上,从信息公开范围及内容的扩展、环评范围外公众参与主体的引入、参与方式的优化方面融入环境公益保护参与程序,并为环境公益公众参与�
楚晨
关键词:环评审批公众参与环境公益环保部门
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探讨被引量:4
2012年
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发布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的重大事件并没有明确涵盖到突发环境事件,而且以价格敏感性作为衡量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常陷入困境。因此,必须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一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概念与分类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强化证监会与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作监管。
朱谦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缺陷及其行政治理被引量:4
2020年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仅是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决策基础,而且是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我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问题,表现为环境现状调查不深入细致、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不够突出、参数选取不够科学、环保措施不够可行等现象。造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建设单位以及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客观方面存在的困境。作为公权力行使主体的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评许可的实质审查、退回、不予批准、撤销以及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而实现环评文件质量缺陷的有效治理。
朱谦吴闻岳
关键词:建设项目行政治理
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探讨——以紫金矿业环境污染事件为例被引量:7
2012年
由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信息具有难以获取性、有限性、不确定性和时效性特质,它决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的信息披露,一方面,需要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为依据,结合自身掌握的环境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在政府应急处置过程中不间断地弥补和纠正客观上可能并不真实的环境信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谣言、谣传,如果能够影响到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投资判断,那么上市公司有义务予以澄清,但上市公司在履行澄清义务之时,需要与政府澄清责任加以区分。
朱谦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发布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