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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127)

作品数:7 被引量:215H指数:6
相关作者:史玉成张富利谢玲黄锡生更多>>
相关机构:重庆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历史地理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篇生态
  • 2篇生态补偿
  • 1篇软法
  • 1篇社会
  • 1篇社会危机
  • 1篇社会转型
  • 1篇社会转型时期
  • 1篇诉权
  • 1篇诉讼
  • 1篇诉讼类型
  • 1篇诉讼制度
  • 1篇权利
  • 1篇总则
  • 1篇文化
  • 1篇文化自觉
  • 1篇乡村
  • 1篇乡村建设
  • 1篇乡土
  • 1篇民法
  • 1篇民法总则

机构

  • 5篇重庆大学
  • 4篇甘肃政法学院

作者

  • 4篇史玉成
  • 2篇张富利
  • 1篇黄锡生
  • 1篇谢玲

传媒

  • 1篇法学评论
  • 1篇甘肃社会科学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现代法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云南民族大学...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 1篇2014
  • 3篇2013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被引量:61
2013年
环境法的法益暗含着重要问题,借助法益分析方法,可以为衡平不同类型的环境利益、合理配置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提供新的视角。环境法的消极保护法益即应受环境法保护的环境利益可以界分为资源利益和生态利益;环境法的积极保护法益即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可以界分为实体生态性环境权利和资源性环境权利、程序性环境权利以及作为公权力的环境权力。从环境法实定法益的角度考察,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配置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环境法法益进行分层建构和均衡配置,既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环境法学理论建构的需要。
史玉成
关键词:法益环境利益环境权利
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概念辨析被引量:36
2016年
将生态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障碍。借鉴其他部门法正在发展中的法益理论,将生态利益上升为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生态法益,对其进行较为充分的保护,是环境法对生态利益保护和调整的有效路径。生态法益的确立,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法理依据,生态补偿是对生态法益保护和救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概念界定应当体现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及行使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诞生效果等。科学地界定生态补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实践中有效指导制度建设。
史玉成
关键词:生态补偿法理基础概念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为进路被引量:54
2015年
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是原告以"凡市民"中一分子的身份诉诸司法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并非通过与环境行政监管者的结盟为环境行政监管补强,而是通过"监管监管者"来实现环境公益目标之维护。环境公益与私人利益的内在关联是环境公益转化为私主体诉诸司法之权利的最终根据,而"利益归属主体"与"利益代表主体"的疏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功能定位及诉权基础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仍具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属性。
黄锡生谢玲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类型诉权
古代社会危机中的软法应对——以北宋荒政为视角
2013年
能否合理有效地治理灾荒,往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中国古代社会化解对灾荒危机的对策为视点,北宋无疑是最成功的朝代之一。北宋政府未雨绸缪地通过创仓建储制度,制定自愿原则为前提的"劝分"政策,采取以儒家德政为基础的王道治理方式,不仅成功地化解了荒政时期潜在的社会风险,更为后世提拱了解决因灾荒引发的社会危机问题可资借鉴的方式和成功案例,对当下社会治理具有深远的意义。
张富利
关键词:荒政软法
新乡村建设运动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乡土复兴被引量:10
2014年
自晚清始,乡村建设问题一直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晚清的精英们对乡村社会的建设与改良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因各种原因,结果不尽如人意。在物质建设丰富繁荣的同时,如果失去了文化自觉和传统精神,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乡村建设难免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背景下,重提乡村建设,让精英回归,承继传统、弘扬文化,是一个可探讨的选择。
张富利
关键词:乡村建设文化自觉
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与立法供给——以生态利益保护与衡平为视角被引量:58
2013年
"生态利益"与"资源利益"具有"一体两面、相互作用"特征,理论上有必要进行适当界分,立法也应当有不同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是针对特定主体之间因"生态利益"的相对增进或减损而进行补偿的制度设计,以调整资源利益为主要目的之经济手段不宜纳入生态补偿的范围。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出发,应从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性、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性、补偿标准的公平性、补偿方式和程序的可行性等方面,全面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无论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现实需要,还是制度构造本身所蕴含的系统性、辐射性、规范性等方面来分析,生态补偿制度都应该成为我国环境基本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立法供给思路,应从环境基本法、专门法、单行法协同共进的多元路径展开。
史玉成
关键词:生态补偿
环境法学视角下《民法总则(草案初审稿)》若干问题评析与建议被引量:6
2017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在对环境问题的因应方面有了可喜的进步,体现了立法对时代精神的回应。从环境法的角度审视,草案把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值得肯定,但相关条款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的表述不够规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一种倡导性规范,以其作为原则规定难以成为确定的判断标准,应当做进一步的规范表述。草案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形式,意义重大,鉴于修复生态环境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应当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涉及环境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民事权益的规定不够充分,对于一些潜在的环境法益、正在成长的新兴自然资源权利,民法总则也应当为其提供保护或预留足够的空间。草案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条款付之阙如,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应当赋予动物特殊"物格"的法律地位,予以相应的民法保护。
史玉成
关键词:民法总则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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