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44)
- 作品数:16 被引量:44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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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刑法量刑改革的立法反思——以侵犯财产罪中“多次”行为规定为视角被引量:3
- 2014年
- 我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的规定较多,但这些规定的种类、作用不同,致使其凸显失衡性、混乱性、模糊性等特点。以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多次"行为规定为例,既存在同一层面上的不同财产犯罪因"多次"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量刑差异,也存在"多次"行为自身司法解释规定的混乱性对定罪量刑带来的困惑,还存在"多次"行为在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行为的竞合所导致的"禁止性评价"与"一事不两罚"等困境。这都表明对我国刑法量刑改革进行立法思考的必要性。
- 郝川王远伟
- 关键词:刑法量刑改革失衡性
- 《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歌罪探析
- 2018年
- 《刑法修正案(十)》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的"公众场合"修改为"公共场合"并增设侮辱国歌罪。实践中对侮辱国歌罪的解释和司法认定存在很大争议,宜以第二百九十九条为蓝本、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辨析侮辱国歌的行为表现、"公共场合"的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和政府机关的职能管辖等若干问题。
- 李美鑫
- 关键词:公共场合情节严重
- 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误解与消融被引量:2
- 2018年
-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理论看似水火不容,但实际上二者对对方观点都有错误解读和过度夸大。两者的界限模糊、理论主张和实际做法的矛盾、对罪刑法定的解释是促成这种误解的重要原因。为消解分歧和误解,需要找到两大阵营真正的分歧点,探究对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从而寻求两大阵营的统一。
- 李美鑫郝川
- 再论数额型盗窃未遂的认定与处罚被引量:1
- 2018年
- 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盗窃未遂排除在犯罪之外。事实上,无论从罪刑均衡原则,还是从盗窃罪犯罪持续扩张的刑事政策来看,以2万以上数额的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应纳入刑法的规制。盗窃未遂应以目标财物数额对应的既遂为量刑参照。对于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出现偏差的情形,借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理论,以具体的危险界定可罚的盗窃未遂。
- 李杉郝川
- 关键词:盗窃未遂行为无价值
-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二元论”再提倡——兼论作为义务与等价性之关系被引量:2
- 2018年
-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在限制处罚范围这一点上与实质的作为义务论可谓异曲同工,故二者似有混用迹象。但将二者混用,在逻辑上并不通顺,且在某些情形下对处罚范围的限定也并不合理。故应将等价性与(形式的)作为义务分开讨论,将二者视为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两个必备条件,回归"作为义务二元论",即"(形式的)作为义务+等价性(实质限缩)"的判断方法,用(形式的)作为义务的有无来检验不作为人是否"应为",用等价性是否具备来决定有罪还是无罪、重罪还是轻罪。如此,才能真正将处罚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并且在思考逻辑上更为通顺合理。
- 郝川詹惟凯
-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作为义务
- 判罚结论的理性证立——由量刑说理切入被引量:7
- 2015年
- 面对剥夺自由、财产直至生命的判罚,任何人要求给予明确、充分理由都是正当的;清晰言说判罚理由又是困难的,总结法律人经验和智慧,有助于理性证立结论;避免判罚隐性理由偏离规范要义还是必要的,在司法信度不高之当下,要求判罚说理尤其可以防止均衡原则的空心化,追随司法足迹,探知那些经得起拷问且具操作性的量刑步骤和方法,可在法定刑空间挤出偏私与随意;整体理解判罚说理更是决定性的,因为依赖于程序支持,保留判罚者难予言传仍可意会的心证成份,司法结论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 王利荣张孟东
- 关键词:程序控制
- 论受贿罪法定刑的独立配置
- 2018年
- 贪污受贿罪法定刑的并行配置有损对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的保护,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独立配置,不能完全以刑事政策为导向与贪污罪的法定刑并用。受贿罪与贪污罪所侵害的法益、行为方式、行为客体、主观心态等方面均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亦不同。运用定性分析方法,提出应以社会危害性为基准,从情节、量刑起点和量刑幅度三个方面各自设定不同的法定刑,使受贿罪法定刑独立配置,以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原则,从而更有利于科学合理量刑。
- 杨奔放
- 关键词:受贿罪法定刑社会危害性
- 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2018年
- 在法律地位上,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缓期执行方式的执行结果,实质意义上的无期徒刑。我国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现状打破了刑罚结构的均衡状态。横向比较,刑罚结构内部罪刑配置失衡;纵向观察,分则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引发了总分则间法条衔接及语义冲突的问题。在立即废止该制度不具备应然性和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应通过对法条进行立法技术和实质内容的局部调整,以改变刑罚结构内部的冲突状态,实现刑罚结构的体系化。
- 杨奔放
- 关键词:终身监禁
- 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对情节要素的独立评价被引量:2
- 2013年
- 认定是否成立具体的犯罪是定罪活动的核心任务。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的命题,在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悖理与纠葛。合理解决此等困扰,只有突破犯罪成立标准的传统认识,将集中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概括性情节因素置于犯罪构成之外独立评价,进而重新构建犯罪成立的法律标准,即"犯罪构成+情节非显著轻微=犯罪成立"。
- 胡成胜
- 关键词:犯罪成立法律标准犯罪构成情节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探究被引量:5
- 2014年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类犯罪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的交通法律体系下,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已经由"行政认定结论"变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此,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回应。这种转变就决定了认定书不能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被当成结论加以使用,这不但是遵循证据规则的应然之义,也是刑法、行政法不同证明标准的内在要求,在更深层次上,则取决于刑法与行政法价值内涵的差异性。
- 郑士立
-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标准刑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