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无)

作品数:9 被引量:23H指数:3
相关作者:朱谦金迪韩冰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环境科学与工程政治法律建筑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环境科学与工...
  • 4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建筑科学

主题

  • 4篇法律
  • 3篇环保
  • 3篇法律问题
  • 3篇法律问题研究
  • 2篇信息公开
  • 2篇污染
  • 2篇环保部
  • 2篇环境信息公开
  • 2篇环评
  • 2篇公众
  • 2篇公众参与
  • 1篇信息发布
  • 1篇信息通报
  • 1篇信息自愿披露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处罚
  • 1篇溢油
  • 1篇溢油事故
  • 1篇溢油事件
  • 1篇征求意见稿

机构

  • 9篇苏州大学

作者

  • 4篇朱谦
  • 3篇金迪
  • 2篇韩冰

传媒

  • 2篇环境科学与管...
  • 1篇环境保护
  • 1篇法学
  • 1篇新疆环境保护
  • 1篇宁夏大学学报...
  • 1篇城市规划
  • 1篇南通纺织职业...
  • 1篇公民与法(综...

年份

  • 1篇2012
  • 7篇2011
  • 1篇2010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市海沧南部地区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被引量:10
2012年
以厦门市城市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讨论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召开前的信息发布状况,介绍了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代表的产生过程及其代表性,分析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中公众意见的表达方式,阐述了公众参与环评座谈会表达意见的有效性。
朱谦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需要公开吗?被引量:1
2011年
由于建设项目往往对于公众环境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因此,公众在维护自身或者公共利益的时候,通常都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朱谦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环评环境权益公共利益《条例》
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法律问题研究
2010年
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公开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法律责任的设置,保证企业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质量;运用各种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的健康机制。
金迪
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法律责任
环境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法律问题研究——以“巴斯夫门”所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为视角被引量:2
2011年
2008年7月,以巴斯夫公司为首的跨国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这是有关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典型案例。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例外,属于环境信息公开中相对敏感与棘手的问题。在公开中,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应从以下若干方面着手: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科学把握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在法律上进行制度保障。
金迪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商业秘密
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被引量:4
2011年
在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溢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非常不满,认为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没有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可能遭受溢油事件污染危害者通报信息。但是,对于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仅仅只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而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发布制度。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信息通报义务规范将不再适用。
朱谦
关键词:溢油事故信息通报信息发布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选择适用问题探讨
2011年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放水污染物又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不能仅仅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实施处罚。如果这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则完全属于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进行合并处罚。如果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所谓的牵连关系,也不应该仅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进行处罚,而是同时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进行处罚。
朱谦
关键词:超标排污行政处罚
公众参与环评听证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11年
对于比较敏感或涉及面较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表达途径,一般采用听证会。在中国,公众参与环评听证会,在听证公告、代表遴选、政府回应方面都面临困境,需要分别找寻出路:对于听证公告,要明确适用范围、确立合理期限、完善内容规定、采用合理方式来应对;对于代表遴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势在必行;对于政府回应,建立一个合理的评估系统、启动司法审查不失为良策。
韩冰
关键词:听证代表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法律地位研究——以环保部行政执法解释的检讨为中心被引量:4
2011年
由于《水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强行要求对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这使大量工业集中作业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法律地位不明。环保部通过行政执法解释将其界定为一般工业排污单位,这不仅使得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在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等方面面临诸多的困境,还直接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应考虑在今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将工业集中作业区的工业废水实行集中处理。现阶段应通过地方水污染防治立法,鼓励工业集中作业区的工业废水实行集中处理,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价值与功能角度,将其定性为类似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性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韩冰
关键词:法律地位
环境法下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之内容研究——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讨
2011年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的出台,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引起广泛关注。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不仅是其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更对保护公众环境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健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必须在环境法下明确其应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对《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研讨,上市公司应杜绝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公开内容,以保护相关公众环境利益为宗旨,运用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标准对信息内容进行筛选。
金迪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利益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