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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ZS043)

作品数:5 被引量:16H指数:5
相关作者:李严成赵霞更多>>
相关机构:湖北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历史地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3篇历史地理
  • 1篇哲学宗教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4篇民国
  • 4篇民国时期
  • 3篇律师
  • 2篇社会组织
  • 2篇律师公会
  • 1篇职业道德
  • 1篇上海律师
  • 1篇司法
  • 1篇司法机关
  • 1篇权利
  • 1篇权利保障
  • 1篇罪犯
  • 1篇罪犯权利
  • 1篇罪犯权利保障
  • 1篇文凭
  • 1篇留日
  • 1篇律师惩戒
  • 1篇律师职业
  • 1篇律师职业道德
  • 1篇密尔

机构

  • 5篇湖北大学

作者

  • 3篇李严成
  • 2篇赵霞

传媒

  • 2篇武汉大学学报...
  • 1篇社会科学战线
  • 1篇华中师范大学...
  • 1篇伦理学研究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2篇2014
  • 1篇2013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近代文凭造假与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以留日文凭造假和上海律师公会为例被引量:6
2015年
为应对民族危机和社会转型,近代国家积极倡导、鼓励出国留学,优先录用归国留学生,由此掀起了近代中国史上大规模的留学潮流,其中尤以留学日本占多数。受文凭主义及外国文凭甄别难的影响,出现大量假冒日本大学文凭、混入重要职位的现象,其中以骗取律师资格进入律师行业最为严重。为此,近代国家进行了积极治理,虽然治理效果不显,但以上海律师公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的治理却较有成效。
赵霞
关键词:社会组织
民国时期上海律师与罪犯权利保障探研被引量:5
2013年
上海律师公会有效地制衡监狱等国家权力机关的侵权,表明了其背后民间社会力量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透视了近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制衡与合作关系。以民国时期上海律师与罪犯权利保障为视角,可以窥见这种制衡与合作关系的特点。民国时期的律师普遍被视为唯利是图的"金钱律师",上海律师通过律师公会对罪犯的维权表现出的却是另一幅截然相反的画面。上海律师在犯罪嫌疑辩护、入狱罪犯维权以及出狱生存救助等方面切实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李严成
关键词:上海律师律师公会罪犯权利保障
民国时期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与监管被引量:8
2014年
针对律师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以及民间自由职业特点,民国时期的国家与律师行业共同建构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国家与行业的双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律师职业专业化内在要求,国家对律师违法等进行惩戒,律师公会对律师违背职业道德进行监管,双方互相配合,相得益彰。然而,缘于近代社会转型与动荡,这种双重监管模式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反而相互掣肘。南京国民政府为因应"党国体制"与"战时体制"等集权政治的需要,逐渐改变国家授权治理模式,加强行业组织的社会控制。为此,律师公会对律师监管权威始终无法建立,对律师职业道德监管无法贯彻落实,律师欺诈、怠行职务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民国时期律师声誉受损,社会各界整体评价负面。
李严成
关键词:职业道德司法机关律师公会
民国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与实践——以郑毓秀律师的退会处分为中心被引量:5
2016年
民国律师实行司法和律师公会双重惩戒制度,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律师职业专业化的内在要求,但在实践中往往不尽人意,难以贯彻执行,使该惩戒制度陷入困境。上海律师公会以郑毓秀律师"怠行职务"为由开除会籍,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处则宣示退会处分无效。司法行政部以律师惩戒委员会免予惩戒为依据,不支持上海律师公会的主张。尽管司法机关与律师公会都是依法而为,却做出相反的决定,这种悖论缘于律师双重惩戒边界定位不清,既造成律师公会退会惩戒权的滥用,又导致国家权力机关借机干预。对于律师惩戒制度的困境,南京国民政府不是落实、履行监督职责,厘清司法惩戒与律师公会惩戒的权力边界,扩大律师公会自治,而是取消律师公会退会惩戒权,弱化律师公会自治,强化国家控制。通过审视民国律师公会与司法行政双重治理体系的这一演变,可以透视出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李严成
关键词:民国时期律师惩戒
国家与社会组织对留学文凭的共同监管——以民国时期的汉密尔登文凭案为例被引量:7
2014年
近代社会转型急需大量的法政人才,在国家与社会共同推动下,留学日本及欧美的法政学生激增,"野鸡大学"、"速成班"与函授大学大行其道,贩卖"汉密尔登"假留学文凭猖獗。近代国家采取多项举措应对,取得一定效果,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种假冒现象。国家授权包括律师公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参与监管,但在南京国民政府以前仅流于形式。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政府改变了以往"司法不党"传统,对律师公会进行了改组,提高了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能力与积极性。在国家与社会对留学生文凭共同监管中,上海律师公会发挥了主导作用,相关国家机关不仅切实地配合了留学文凭监管,而且改变了传统社会治理方式,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通过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共同监管与治理中的良性互动,有效地治理了近代留学生文凭的泛滥与假冒现象。
赵霞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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