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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073)

作品数:21 被引量:122H指数:7
相关作者:刘耀东樊志军骆东升张平华翟云岭更多>>
相关机构: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遗嘱
  • 5篇代位
  • 4篇代位继承
  • 4篇遗产
  • 4篇遗赠
  • 4篇物权
  • 4篇法律
  • 3篇动产
  • 3篇动产物权
  • 3篇遗产分割
  • 3篇物权变动
  • 3篇法定
  • 3篇不动产
  • 3篇不动产物权
  • 3篇不动产物权变...
  • 3篇财产
  • 2篇遗赠扶养协议
  • 2篇遗嘱继承
  • 2篇遗嘱执行人
  • 2篇执行人

机构

  • 13篇大连海事大学
  • 11篇大连海洋大学
  • 5篇辽宁师范大学
  • 1篇烟台大学
  • 1篇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 20篇刘耀东
  • 3篇樊志军
  • 2篇张平华
  • 2篇骆东升
  • 1篇翟云岭
  • 1篇李昊

传媒

  • 2篇大连理工大学...
  • 2篇北方法学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现代法学
  • 1篇东北大学学报...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重庆社会科学
  • 1篇桂海论丛
  • 1篇广西大学学报...
  • 1篇石河子大学学...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时代法学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法治论坛
  • 1篇人民论坛(中...
  • 1篇天津法学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民商法争鸣

年份

  • 4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4
  • 6篇2013
  • 7篇2012
2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被引量:9
2016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刘耀东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财产制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以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修改为中心被引量:9
2012年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翟云岭刘耀东
论继承合同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构建被引量:9
2015年
我国人口结构早已达到老龄化国家标准,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养老功能,但该制度显得过于陈旧且存在诸多不足。同时,我国缺乏终身定期金制度,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等国民法中的继承合同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养老功能。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继承合同应限定为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扶养并由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取得遗产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在此前提下,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合同制度于继承开始前有效地放弃继承。
刘耀东
关键词: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被引量:1
2013年
准正与认领均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方法。在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分已成为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下,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仍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设立准正与认领制度,仍应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刘耀东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认领
代位继承的特征及其运行机理被引量:8
2012年
代位继承的立法意旨在于维护子股衡平及子股独立。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抛弃继承,均有代位继承的适用。修改继承法时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立法例,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也纳入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应以于继承开始时生存或已怀胎为已足,不以于其直系尊亲属死亡或失权时生存或已怀胎为必要。
刘耀东
关键词:代位继承
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被引量:10
2016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刘耀东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财产制
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被引量:38
2015年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刘耀东
关键词:遗赠不动产物权变动遗嘱继承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之瑕疵担保责任研究被引量:1
2012年
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移转主义。遗产分割中共同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依据在于实现共同继承人间的公平,遗产分割方法并不影响继承人之间应有部分之相互移转,仅影响遗产由共同共有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效力。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以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为限,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得的遗产瑕疵,与出卖人有同一的担保责任。各共同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债权,以遗产分割时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为限,负担保责任。
刘耀东李昊
关键词:瑕疵担保遗产分割
继承回复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13年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人因他人否认其继承权且无权占有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时的原状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在共同继承时,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属于遗产保存行为,因此无须全体共同继承人协商一致。继承回复请求权可以被继承、扣押,但由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需要确认继承人之资格,因此无法被代位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为特别请求权,尤其是原被告间争执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时,应以继承回复请求权优先适用。为了从速确定财产秩序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时效期间应继续坚持《民法通则》、《继承法》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借鉴《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骆东升
关键词: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权物上请求权
论代位继承与归扣被引量:1
2012年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刘耀东张平华
关键词:代位继承
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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