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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071)

作品数:24 被引量:53H指数:3
相关作者:刘明明徐伟陈英李宗录郭冬梅更多>>
相关机构:山东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2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5篇政治法律
  • 7篇经济管理
  • 4篇环境科学与工...

主题

  • 10篇温室气体
  • 4篇气体排放
  • 4篇温室气体排放
  • 4篇法律
  • 3篇气候变化立法
  • 3篇林业
  • 3篇林业碳汇
  • 3篇交易
  • 3篇碳排放权
  • 2篇政治
  • 2篇生物多样性
  • 2篇生物多样性保...
  • 2篇碳排放
  • 2篇碳排放权交易
  • 2篇碳税
  • 2篇排放配额
  • 2篇气候
  • 2篇气候变化
  • 2篇公共治理
  • 2篇共治

机构

  • 18篇山东科技大学
  • 5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西南科技大学

作者

  • 18篇刘明明
  • 3篇陈英
  • 3篇徐伟
  • 1篇卢群群
  • 1篇崔金星
  • 1篇李宗录
  • 1篇郭冬梅

传媒

  • 2篇生态经济
  • 2篇重庆大学学报...
  • 2篇山东科技大学...
  • 2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理论学刊
  • 1篇江西财经大学...
  • 1篇理论导刊
  • 1篇河北法学
  • 1篇环境污染与防...
  • 1篇国际贸易问题
  • 1篇郑州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评论
  • 1篇江西社会科学
  • 1篇企业经济
  • 1篇甘肃政法学院...
  • 1篇河南社会科学
  • 1篇河海大学学报...
  • 1篇中国环境管理...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西南民族大学...

年份

  • 6篇2013
  • 17篇2012
  • 1篇2011
2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林业碳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研究被引量:2
2012年
林业碳汇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间接减排温室气体的途径。一方面,林业碳汇交易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发达国家对减排二氧化碳的承诺;另一方面,林业碳汇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尤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伤害。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制林业碳汇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行为。如何在规制森林碳汇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成了环境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全新而迫切的课题。文章分析阐述了可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予以规制:在事前用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审视森林碳汇是否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在事中监督碳汇对生物多样性的动态影响;在事后救济阶段要建立惩罚机制。
陈英
关键词: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
绿色气候基金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评析被引量:3
2013年
2011年世界气候大会已经启动绿色气候基金的运作,就绿色气候基金融资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员报告提出了基于特别提款权的融资构想:将特别提款权作为基金的储备资本,再借助世界银行发行绿色证券以调动私人资本资源,同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财政补贴资源,以满足基金长期稳定的融资目标。虽然对此融资构想还存在许多质疑,但是其创新性和可行性不容忽视,未来基金的创建和运作可以考虑借鉴。
李宗录
关键词:特别提款权
林业碳汇项目中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对策
2012年
林业碳汇具有减缓温室气体效应的独特功能,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如果没能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合理规制,将会严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而削减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所做出的努力。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的中国,在实施林业碳汇项目过程中,应从法律层面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共赢。
陈英
关键词: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对策
论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财产权路径——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为视角被引量:3
2011年
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在指定时期内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它也是一项财产权。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分为总量控制型交易与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类。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碳减排的成本,还可以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碳汇经济。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推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既可以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转型,又可以创新海洋经济的发展模式,应选择基线和信用型交易的模式。通过创建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碳汇经济的发展提供平台。
刘明明
关键词:低碳经济
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评析及经验借鉴被引量:6
2012年
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俄勒冈州《能源设备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和加州《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立法进行简要评价,并就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提出相关建议。《能源设备二氧化碳排放标准》是美国国内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第1部立法,该标准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相衔接,标准执行具有灵活性;《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注重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要与现行污染物防治制度、能源制度相协调,并探索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融合。
刘明明徐伟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架构被引量:1
2012年
气候变化立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一种干预和控制。依据国家干预的手段不同,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分为"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和基于市场的管制制度。两种制度各有特点。气候变化立法要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和基于市场的管制制度,扬长避短、相互补充、交叉使用,从而发挥基本制度之间的协同效应。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属于促进型立法,"命令——控制"型制度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和能效标准,基于市场的制度宜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刘明明
关键词:气候变化立法碳排放权交易碳税
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2013年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有两种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或许可,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或者,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根据新型财产权的观点,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国家为了解决气候领域的公地悲剧而创设的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
刘明明
关键词:财产权利
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兼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被引量:12
2013年
碳排放交易和碳税是温室气体减排的两种市场调控机制。综合分析两者的优势和劣势,应当优先选择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中国应当首先将电力部门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刘明明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交易碳税
有区别的削减碳消费责任
2012年
削减碳消费责任的公平分担应当以科学、合理的全球碳预算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各国的历史责任,以及保障各国公平获取可持续发展和公民碳消费权利的需要。为了实现人类与气候系统和谐相处,应当将全球碳消费额度控制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全球碳预算应当按照人均累积碳消费相等的标准分配,并根据气候条件、地理位置、能源禀赋等自然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历史碳消费和将来的碳消费需求越多,其削减碳消费责任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刘明明
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选择被引量:3
2013年
根据总量控制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分为总量控制型交易与"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依据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所涵盖的部门范围或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范围,可以分为上游排放权交易和下游排放权交易。现阶段,我国应当采取下游的基线和信用型交易。
刘明明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总量控制
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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