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1YJC820070)

作品数:2 被引量:14H指数:2
相关作者:刘磊更多>>
相关机构:苏州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刑事
  • 1篇刑事司法
  • 1篇血检
  • 1篇审查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审查
  • 1篇排除合理怀疑
  • 1篇醉酒
  • 1篇醉酒驾驶
  • 1篇醉酒驾驶行为
  • 1篇危险犯
  • 1篇危险驾驶
  • 1篇酒驾
  • 1篇驾驶
  • 1篇检警关系
  • 1篇检警一体化
  • 1篇合理怀疑
  • 1篇抽象危险犯

机构

  • 2篇苏州大学

作者

  • 2篇刘磊

传媒

  • 1篇法商研究
  • 1篇福建江夏学院...

年份

  • 2篇2014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刑事司法中检警关系模式比较与重构被引量:2
2014年
从欧美国家的检警关系模式观察,主要有检警分立与检警一体两种模式,具体国家的检警关系则又有一定的差异。西方主要各国的检警关系背后有一列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支撑,我们应当把握二者的共同点,司法审查机制与检警自治是欧美国家检警关系法治化的重要背景。应当转换司法理念对我国检警关系进行改革,维护辩护方正当的诉讼权利与强化司法审查机制,在具体制度上对检警制约机制进行调整。
刘磊
关键词:检警关系检警一体化司法审查
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应排除合理怀疑--兼谈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明方法及证明规则被引量:12
2014年
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刘磊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醉酒驾驶排除合理怀疑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