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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10YJC820179)

作品数:7 被引量:170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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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刑法
  • 2篇刑事
  • 2篇入罪
  • 1篇刑法保护
  • 1篇刑法教义学
  • 1篇刑法学
  • 1篇刑事立法
  • 1篇刑事一体化
  • 1篇要件
  • 1篇一律
  • 1篇再审
  • 1篇人罪
  • 1篇杀人罪
  • 1篇生命权
  • 1篇司法
  • 1篇死缓
  • 1篇死刑
  • 1篇死刑立即执行
  • 1篇胎儿生命权
  • 1篇情节犯

机构

  • 6篇中南财经政法...

作者

  • 6篇周详

传媒

  • 3篇法学
  • 1篇中外法学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法商研究

年份

  • 3篇2012
  • 3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风险评估被引量:51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则可能有损于真实民生福利:仅仅将醉酒驾驶与飙车入罪会导致我国的危险驾驶类型行为之间的处罚不公平问题;导致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冲突,有违宪之嫌;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困境问题,成倍加剧我国警力以及其他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使得危险驾驶变得更加的放任自流,并增加了酒驾者逃逸的动因以及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可能性;导致立法与民族文化习惯的冲突。入罪对民众的酒后驾驶习惯的改变不会有实质影响,相反会导致对公务员以及其他普通老百姓的实质生存、发展福利的不当损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以及对现行刑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起到比入罪更好的预防、控制危险驾驶的良好效果。
周详
关键词:民生法治危险驾驶入罪风险评估
教义刑法学的概念及其价值被引量:27
2011年
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是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特定语境下,规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存在差异:在方法层面,规范刑法学主要采取"注释的方法",而教义刑法学主要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结果层面,规范刑法学形成的知识体系突出强调"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中心",而教义刑法学则突出强调刑法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要求。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义刑法学的批判存在几大问题: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对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的各学科之间的特定功能及其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对部门法的整体研究状况存在基本的误判;忽视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科特点的差异性以及具体学科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刑法学界应该坚持"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之路。
周详
关键词:规范刑法学法条主义刑事一体化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共生论被引量:10
2012年
从历史的视角看,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建立受到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去苏俄化"的观点对去掉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那些强调阶级斗争的内容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去掉或者否定四要件体系这一知识形态本身;从逻辑的视角看,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比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更具有逻辑性;从应用的视角看,四要件知识形态与过去我国各种现实条件基本相适应,具有一定实用性。但现存的不一定合理,四要件知识体系有条件的实用性并不构成反对引进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理由。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异质的体系,但体系的异质性不是体系难以共生的理由,相反这是共生的前提。二者在知识形态属性上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二者完全可能在共存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拾遗补缺、良性互动的共生关系。
周详
关键词:犯罪构成逻辑性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之思考被引量:36
2012年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周详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刑法教义学
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被引量:11
2011年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周详
关键词:罪刑法定主义死缓死刑立即执行再审
胎儿“生命权”的确认与刑法保护被引量:29
2012年
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周详
关键词:生命权堕胎故意杀人罪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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