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CFX002)
- 作品数:8 被引量:56H指数:4
- 相关作者:陈云良周符波邓慧强吴亚辉桑本谦更多>>
- 相关机构: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山东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哲学宗教更多>>
- 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被引量:11
- 2006年
- “生活消费”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模糊概念,可以存在多种理解,但通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解释,是用清晰定义的方法完全否定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抹煞了中间状态,是用精确思维解释模糊概念,结果遗漏了大量不完全属于消费者、又不完全不属于消费者的中介现象。认定王海是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采取一分为二的“对劈”方法来推断,而是可以综合各种因素采取不同的推理模型,得出判决结果,但并不只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
- 陈云良
- 关键词:消费者
- 法的模糊性之存在论分析被引量:2
- 2006年
- 法的模糊性是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它寓于法的存在论、价值论和认识论之中。从法的存在论看,法的模糊性显现为法本质的多面性。法律具有不完全归属于经济、政治、道德和理性或绝对理念的特性。
- 陈云良邓慧强
- 关键词:存在论
- 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角色转变被引量:6
- 2009年
-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增大,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自身缺陷,由征地引发的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要想改变此种现状,政府应尽快转变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角色,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公益性用地领域实行政府征购农村土地,非公益性用地领域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由农民集体和开发商直接进行土地交易,政府只对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征收税费。
- 周符波陈云良
-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政府角色
- 论模糊法学的后现代性被引量:3
- 2010年
- 模糊法学作为一门新学问,在法学的后现代语境中诞生。以法律实体观为视角,该理论对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进行了批判与解构,认为法律是模糊不明的;其主要体现在法本质的多面性、法理念的矛盾性以及法适用的解释性等方面。在方法论上,该理论则表现出研究范式从普适的科学主义范式向实践的语境论范式的转变,从而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倾向。
- 吴亚辉桑本谦
-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后现代主义
- 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被引量:36
- 2006年
- 正义的模糊影像让人们不自觉地意识到法律存在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它在法的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有渗透。法的模糊性不等同于法的不确定性,也不等同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强调法的模糊性和合理利用法的模糊性走的一条是与传统法学精确化道路完全相反的路径,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截然不同的理论系统——"模糊法学"。模糊法学在立法、司法及部门法学中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 陈云良
- 论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职能的转变被引量:2
- 2009年
-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诸多法律缺陷,包括"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致使土地征收目的泛化;"集体所有"主体虚位,致使征收法律矛盾;"补偿标准"显然偏低,致使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土地补偿"分配不公,致使征地各方矛盾加剧。为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失地农民问题,政府应尽快实现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职能转变,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公益性用地领域实行政府征购职能,非公益性用地领域开放农村土地交易市场,政府实行征税职能。
- 周符波
-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征收政府职能
- 法律价值的模糊性分析被引量:5
- 2009年
- 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元素具有的性质与类属不完全的特性。法律价值作为法律的重要要素具有模糊性,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价值性态及其运用的模糊性;二是诸价值之间的关系具有模糊性。法律价值的模糊性是一切法的模糊性的根源。
- 陈云良邓慧强
- 关键词:法律价值
- 模糊法学的初步叙事被引量:3
- 2009年
- 法学界对模糊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模糊性的认识由来已久,但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对法的模糊性的分析运用必须超越传统法学的精确化思路,引进模糊逻辑的方法,形成一套新的叙事系统。这也正是模糊法学得以确立的方法论基础。模糊法学以模糊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模糊集合、隶属度为基本范畴,以模糊算子为分析工具,客观面对法的模糊性,可以解释千百年来困扰人们的诸多法律疑难问题,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功能。
- 陈云良邓慧强
- 关键词: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