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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XFX014)

作品数:12 被引量:204H指数:8
相关作者:邓宏光李雨峰周园石琳民刁胜先更多>>
相关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理工大学重庆邮电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2篇商标
  • 8篇商标法
  • 4篇商标权
  • 4篇《商标法》
  • 2篇淡化
  • 2篇商标侵权
  • 2篇商标使用
  • 2篇侵害
  • 2篇侵害商标权
  • 2篇侵权
  • 2篇混淆
  • 1篇弹出式
  • 1篇弹出式广告
  • 1篇义务
  • 1篇应然
  • 1篇正名
  • 1篇中国经济
  • 1篇中国经济体制
  • 1篇中国经济体制...
  • 1篇中华人民

机构

  • 10篇西南政法大学
  • 2篇重庆理工大学
  • 1篇重庆邮电大学

作者

  • 8篇邓宏光
  • 2篇李雨峰
  • 2篇周园
  • 1篇刁胜先
  • 1篇石琳民

传媒

  • 3篇知识产权
  • 2篇现代法学
  • 1篇河北法学
  • 1篇环球法律评论
  • 1篇法学
  • 1篇华南师范大学...
  • 1篇学术论坛
  • 1篇科技与法律
  • 1篇法商研究

年份

  • 1篇2013
  • 1篇2012
  • 2篇2011
  • 5篇2010
  • 3篇2009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从公法到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应然转向--以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为背景被引量:12
2010年
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公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属性。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条约抑或国外立法,都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私权,都将商标法定位为财产法、私法。我国已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再将《商标法》定性为公法,已不合时宜。《商标法》在第三次修订时应回归其私法本性,修改立法宗旨、重构商标确权程序、删除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和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邓宏光
关键词:商标法公法私法
迷失的路——论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商标法上的注意义务被引量:17
2009年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注意义务时,应当从其目的出发进行考量。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广告服务时,无论从其能力还是从法理上,都没有审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侵害了他人商标权的实体性的注意义务。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外部性都不足以构成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责任的基础。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必通过扩大商标权的范围,经由行政措施可以达此效果。
李雨峰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侵害商标权商标混淆注意义务外部性
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被引量:2
2011年
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是决定将来商标法发展的主要因素。从整体发展趋势看,商标法会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扩大调整对象,将非传统商标、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纳入调整范围;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用电子申请取代纸质申请;在商标保护上,从预防混淆扩大到防止淡化。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顺应商标法国际发展趋势,涤除《商标法》的公法色彩,还《商标法》以私法属性,适当扩大商标法调整范围,修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邓宏光周园
关键词:商标法
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修改被引量:44
2010年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邓宏光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被引量:42
2010年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李雨峰
关键词:混淆淡化商标使用
我们凭什么取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模式的中间道路被引量:31
2009年
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已成为主流,它取代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具有必然性,因为它更利于经营者取得和保护商标权,更符合现代商业发展规律,也更契合商标权的对世权属性。然而,注册取得模式在理论上违背了传统商标理论,在实践中导致"垃圾商标"泛滥成灾,是造成我国商标审查效率低下和商标使用秩序混乱的罪魁祸首。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时,应吸收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模式的精髓并避免其缺陷,采取"使用+注册"的商标权取得模式。
邓宏光
关键词:商标权注册取得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被引量:11
2010年
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已全面展开。这次修改以中国经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为时代大背景,因此,我们应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大刀阔斧、锐意改革。具体而言,应当涤除计划经济的理念和制度,删除《商标法》中"加强商标管理"的立法宗旨,将《商标法》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回归到"商标法律关系",重构《商标法》中的商标利益平衡机制,从而推动我国《商标法》的现代化进程。
邓宏光
关键词:经济体制转型《商标法》
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正名被引量:31
2011年
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宣传、报道和评论等使用行为,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它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对应。我国立法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持否定态度。从"索爱"商标案、"伟哥"商标案和"陆虎"商标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抢注系列案看,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认识不一,甚至截然相反。然而,从商标使用的本质、消费者在商标法中的核心地位来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不仅是商标使用行为,而且在商标使用体系中居绝对的核心地位:它不仅能够实现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而且是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的必经途径;它不仅不需要转化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反,后者需要依赖它才能发挥作用;它既可能符合商标权人的内在意思,也可以违背其意志而独立成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能够产生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事实效果,也能够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力:被使用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甚至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这种法律效力,符合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原理和保护商标权的基本理念,也契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基于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重新认识,应当对与之相关的法条作重新解读。
邓宏光
关键词:商标商标抢注商标使用
重构我国商标注册实质条件
2012年
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是商标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商标注册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过于分散,缺乏体系性;条款众多,缺乏逻辑性;用语不精炼,缺乏准确性;不同条款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缺乏合理性等。然而,商标法修订草案未采取措施弥补这些缺陷。《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正视这些问题,重构我国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
周园
关键词:商标注册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被引量:31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然而,该司法解释以并无商标反淡化因子的《商标法》第13条为基础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而且使"商标淡化"寄居于"商标混淆"之篱下,在理论上难谓妥当。另外,该司法解释未合理地限制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可能加剧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状态。目前,我国商标法理论对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深入研究,在现实中也欠缺实施该制度的必要环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邓宏光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淡化混淆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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