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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11C1020)

作品数:8 被引量:12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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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6篇少数民族
  • 6篇民族
  • 6篇公民
  • 6篇公民参与
  • 4篇法律
  • 4篇法律保障
  • 3篇权利
  • 2篇社会矛盾
  • 2篇社会矛盾化解
  • 2篇审视
  • 2篇实体法
  • 2篇权利本位
  • 2篇逻辑
  • 2篇逻辑起点
  • 2篇矛盾化解
  • 2篇化解
  • 2篇法权
  • 1篇地方政府
  • 1篇多维审视
  • 1篇政府

机构

  • 8篇吉首大学

作者

  • 8篇彭清燕

传媒

  • 1篇内蒙古民族大...
  • 1篇广西大学学报...
  • 1篇前沿
  • 1篇河北省社会主...
  • 1篇四川理工学院...
  • 1篇河南科技学院...
  • 1篇山西大同大学...
  • 1篇江汉学术

年份

  • 1篇2013
  • 7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法律规制的多维审视——基于湘西地区公民参与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被引量:3
2012年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之法律规制为实现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有序性和利益诉求多元性的统一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准则。基于湘西地区公民参与权法律保障的实证考察,抽象出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法律规制的发展路向与趋势,即由维权意识向法律保障转变,由法律上的存在向事实上的实现转变,由普遍性向特殊性转变。
彭清燕
关键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论纲被引量:1
2012年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应当与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状况共契产生。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体法语境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参与义务和参与责任的静止结构及参与权实现的动态特征具有自身的伦理色彩。在宪法同一性之下,保持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类群特点,体现了多民族后发展地区权利保障的进步。
彭清燕
关键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
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哲学分析被引量:5
2012年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学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种种社会矛盾化解对策,但已有研究缺乏法哲学上的整体性追问,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对策无法在最深层的本质上获得某种内在关联,以致社会矛盾化解对策欠缺深刻的"元理解"而碎片化。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哲学根基是重塑的法权理论。法权是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体,社会矛盾化解是一张由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组成的复杂的、多元的力量关系图,法权是社会矛盾治理革命的"元叙事",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化解于法权逻辑的框架中得以清晰地解释、融汇、贯通和发展。
彭清燕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法哲学法权
社会矛盾化解的法权分析被引量:3
2012年
社会矛盾的实质是法权关系的失衡,权力失衡产生权力主导型矛盾,权利失衡产生权利主导型矛盾,权力主导型矛盾继续往下细分可分为权力-权力类社会矛盾和权力-权利类社会矛盾,权利主导型矛盾继续往下细分可分为权利-权力类社会矛盾、权利-权利类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法律化解模式的实质是法权,即通过权利与权力的重新分配,调动不和谐的利益因子,实现矛盾冲突的衰败和社会矛盾的消解。其中内含的法权逻辑即以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为出发点,矫正较强的权力和较弱的权利,使权利与权力对抗,权力与权力抗衡,最终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及权利与权力所隐含的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均衡。
彭清燕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
理论阐释与现实选择——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路径审视
2013年
参与式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治理理论或多或少地给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提供了有创新探索意义的支撑理论。然而,实践层面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显示出生长发育初期的匮缺,如立法形式上缺乏个性与特色、立法内容上简单单一、且欠缺浓郁的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文化。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涉及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二维互动,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方设置的制度和开放渠道。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价值理念以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的实践和制度为基础,且要符合少数民族公民参与运行的客观规律,并能为少数民族公民参与的思维和行动提供精神指导。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制度可以通过"通则式"、"政策式"和"法典式"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及其核心制度群落表现出来。地方政府主导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渐进式的发展路径是切合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际的概念体系。
彭清燕
关键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公民权利地方政府法律保障
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
2012年
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
彭清燕
关键词: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论纲被引量:1
2012年
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应当与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状况共契产生。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体法语境下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参与义务和参与责任的静止结构及参与权实现的动态特征具有自身的伦理色彩。在宪法同一性之下,保持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的类群特点,体现了多民族后发展地区权利保障的进步。
彭清燕
关键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实体法
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被引量:1
2012年
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
彭清燕
关键词:权利本位少数民族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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