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35)
- 作品数:21 被引量:168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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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在刑事实体法上的理念对接与完善被引量:7
- 2016年
- 刑事和解的理论价值虽然已经确立,但由于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现实,无法提供实体法层面应有的操作空间,从而陷入实践中运行不畅的困境。针对刑事和解在实体法层面规则阙如的客观现实,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花钱免刑"是混淆视听的最大误区,应立足刑事和解在实体刑法中拥有可以契合的价值根基,在实体法层面通过良好的程序性引导,在实体与程序的双向互动下,积极推进刑事和解。
- 陈伟
- 关键词:刑事和解实体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量刑根据的现实批判及其重塑——“双层次量刑根据说”的再提倡
- 2014年
- 究竟以'社会危害性'还是以'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根据,学者的认识未达成一致。作为'罪行'与'罪人'刑事归责的统一,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功能发挥也已然成为挥之不去的客观存在。遵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兼顾'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与'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双层次量刑根据说'是量刑公正的理性选择。撇开既有的理论误区,人身危险性介入量刑根据不仅能够与现有的刑罚理念相契合,而且将对实践中的刑罚裁量产生积极的双层次效用。
- 陈伟
-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量刑根据
- 论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为例的分析被引量:13
- 2012年
- 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面临着扩张与限缩的二元对立。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解释刑法具有限制重刑适用的现实意义,既符合刑罚逐步轻缓化的时代潮流,又符合教义刑法学的逻辑要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符合加重处罚事由才能适用。根据目的性限缩解释的原理可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成立的标准是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工具内外的公共安全。确立这一标准既是实现保护法益目标的需要,也是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 陈伟
- 关键词:刑罚裁量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罪
- 累犯制度的立法变革及带来的启示
- 2015年
- 累犯作为刑罚适用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现有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运用中都不可或缺地存在着。在多次立法修订中,累犯制度也相应地在进行法律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从而通过立法牵引来更好地引导实践操作与运用。现有累犯制度的调整反映出刑事立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在注重人权保障与刑罚惩治之间的平衡。累犯制度的修订反映了立法者以刑事法治进行社会有效治理的决心,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实现需要刑罚从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积极跟进。
- 陈伟
- 关键词:累犯制度
- 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被引量:2
- 2016年
- 自首与立功规范性条件的交叉性,加之刑事案件与刑法罪名的复杂性,导致自首与立功在人民法院审判个案的刑罚裁量活动中存在竞合情形。在现有的刑罚适用过程中,自首与立功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量刑情节,不能通过对自首的优先适用而绝对排斥对立功情节的认定。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自首与立功仍然存在"择一性"或者"并合性"适用的理论基础,应当根据行为人的量刑个数和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司法原则予以审慎处理。这既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严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 陈伟
- 关键词:自首立功竞合
- 人身危险性与死刑控制的理论重构——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另行考察被引量:3
- 2015年
- 绕开死刑既有学说抽象层面的存废之争,在现有的司法运作体制下,探究如何从实体法层面有效限制死刑适用无疑是务实性的做法。定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视角,先把犯罪行为人置于主体性地位审视再作死刑适用与否的判断,不仅与我国刑法对死刑限制性适用的初衷相契合,而且与刑罚思潮的主流价值相一致。人身危险性理论可以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双重限制,即一方面以侵犯生命权为坐标从死刑的外延上限制死刑的罪名种类,另一方面则以司法裁量中的量刑基准作为参照系予以死刑适用的限缩。
- 陈伟
-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死刑司法适用
- 聚众实施性行为的非犯罪化考量——徘徊于去留之间的聚众淫乱罪被引量:2
- 2012年
- 聚众实施性行为是否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调整,牵涉到刑事处罚权的有效分配与刑事归责的正当判定。透过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样本,审慎考察该行为的内外性质可以得知,动用刑罚予以规制超越了刑法的作用范畴、运用刑法强占道德领域带有冲动惩罚的现实痕迹、以刑事处罚干涉个人自由欠缺正当理由、按照聚众淫乱罪予以认定缺乏逻辑自洽性、泛化刑事归责存在实践操作可行性不足等弊端。把聚众淫乱罪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基于多元视角进行理性反思之后的正确抉择。
- 陈伟
- 关键词:聚众淫乱犯罪
- 困境与超越:人身危险性的阻力承受与命运抉择
- 2012年
- 人身危险性作为近代刑法学派的根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内在价值未能得以真正揭示,其学术地位更未得以真正确立。长期被遮蔽的人身危险性与其承受的多元阻力密切相关,正确认识内外困境是重塑其学术品格的理论前提。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中,人身危险性拥有深厚的价值根基和贴近现实的生命力,这些优势决定了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能够焕发出盎然生机。
- 陈伟
- 关键词:人身危险性
- 管教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与澄清
- 2013年
- 准确认定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管教行为的性质,这是刑法介入调整与否的前置性问题。教师具有的教育惩戒权并不包含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因此教师强制剥夺学生人身自由的情形构成非法拘禁罪。父母享有惩戒子女的权利,并以保护和发展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其限度,父母在惩戒权属范围内剥夺子女人身自由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导致子女伤残、死亡的,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宜定虐待罪;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
- 陈伟胡苗玲
- 关键词:管教非法拘禁教育惩戒权
- 未成年犯缓刑适用考察及其完善被引量:3
- 2015年
- 对未成年罪犯施加刑罚,不仅是为了对其惩罚,更要注重体现刑罚的教育矫正功能。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有天然的优势。《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作出了一定改进,但是这些改进并不能满足缓刑制度对未成年犯刑罚适用的发展要求。通过对我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予以考察,分析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并从实体与程序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是其应有之义。
- 陈伟汪铁柱
- 关键词:未成年犯缓刑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