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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28)

作品数:10 被引量:215H指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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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物权
  • 6篇登记
  • 6篇动产
  • 6篇不动产
  • 5篇权法
  • 5篇物权法
  • 3篇动产登记
  • 3篇要件
  • 3篇不动产登记
  • 2篇登记簿
  • 2篇动产善意取得
  • 2篇异议
  • 2篇异议登记
  • 2篇善意
  • 2篇善意取得
  • 2篇土地登记
  • 2篇推定
  • 2篇权利
  • 2篇权利人
  • 2篇客体

机构

  • 9篇清华大学

作者

  • 9篇程啸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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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科学(西...

年份

  • 6篇2011
  • 3篇2010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被引量:58
2010年
物权法第16条第1句是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之规定,而非仅赋予登记簿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能够使不动产上的物权状态更加清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奠定了基础,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属于法律推定中的权利推定,是可以推翻的。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可分为积极推定与消极推定,其适用对象是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物权法第16条第1句分配了证明责任。确定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律规范如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可以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
程啸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
论不动产登记官制度被引量:2
2011年
不动产登记官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中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并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审核权限的工作人员。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则对土地和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灶地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程啸
关键词:不动产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登记机构任职资格物权法
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被引量:54
2010年
程啸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动产善意取得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推定
论异议登记的适用要件
2011年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程啸
关键词:土地登记登记程序权利人物权法
论不动产的登记单元被引量:1
2011年
一、不动产登记单元是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它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或者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以特定的。物权的本质在于将特定的物直接归属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作为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也就是说,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无论是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抑或用益物权,都必须指向的是特定的单个的物。
程啸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客体权利人所有权
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被引量:7
2011年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主要是德国法)的立法模式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设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处分效力,既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本质,也有违《物权法》立法本意。异议登记仅应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它既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甚至无法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在正确界定异议登记效力之后,可厘清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首先,登记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其次,异议登记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簿上可能存在的错误权利事项;最后,异议登记的申请不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
程啸
关键词: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被引量:14
2011年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程啸
关键词:更正登记
我国法上预告登记客体的几个疑难问题被引量:1
2011年
《物权法》在我国法上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法颁行后,国土资源部灶地登记办法》与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也分别对土地与房屋的预告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就预告登记的客体范围仍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程啸
关键词:客体登记制度物权法不动产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被引量:91
2010年
妥当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真实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是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存在错误。取得人依交易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时,方发生善意取得之问题。就善意取得采取"原始取得说"时,交易行为的有效性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谓"善意"应以登记簿上是否有异议登记和取得人是否明知登记簿错误为依据。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人有偿取得不动产的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取得人只有完成登记后方能善意取得;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才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程啸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交易行为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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