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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62)

作品数:8 被引量:30H指数:3
相关作者:张建文杨雨昕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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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7篇财产
  • 6篇宗教财产
  • 4篇宗教
  • 2篇信托
  • 2篇目的性
  • 2篇公共
  • 2篇公共财产
  • 1篇信托法
  • 1篇信息公开
  • 1篇学说
  • 1篇有权
  • 1篇渊源
  • 1篇少林
  • 1篇少林寺
  • 1篇所有权
  • 1篇所有权归属
  • 1篇托管
  • 1篇权法
  • 1篇宗教性
  • 1篇嵩山少林寺

机构

  • 8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8篇张建文
  • 1篇杨雨昕

传媒

  • 2篇经济法论坛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法学
  • 1篇宁夏社会科学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年份

  • 3篇2016
  • 1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宗教财产管理信托的特殊性及其对《信托法》的挑战被引量:2
2013年
一、问题之提出 2008年8月,昆明市官渡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始与少林寺就寺庙托管问题开始接触洽谈;11月7日和8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应昆明官方邀请走访昆明,考察官渡古镇四座古寺庙,双方初步确定了委托管理的基本思路;11月24日,河南嵩山少林寺与昆明市官渡区政府在少林寺藏经阁签约,约定少林寺以派驻僧团的形式对昆明四座古寺进行托管,位于官渡古镇的土主庙、法定寺、妙湛寺和观音寺由此成为“少林寺下院”。
张建文杨雨昕
关键词:《信托法》财产管理嵩山少林寺宗教委托管理
宗教财产的类型变动问题被引量:2
2016年
宗教财产类型变动,本质上属于将局限于特定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为宗教用途而使用的宗教财产,经过法定程序转换为提供给不特定的相同宗教信众或者公众使用的宗教财产。该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私有财产变动为公共财产,从可继承可处分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变动为不可继承不可处分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从完全属于私人财产自由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为属于受到政府和信教群众监督和管理的财产。在此类型变动中,应当由捐献人在捐献之前以合法方式对该宗教财产的利益相关者(法定继承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做出保障。
张建文
关键词:公共财产利益相关者保护
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与目的性使用问题被引量:13
2012年
宗教财产与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有较大差别。我国《物权法》中的私人财产或者公共财产制度均对宗教财产的相关问题保持沉默。宗教财产也不能按照《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制度予以规范。鉴于宗教财产的目的性用途限制与使用群体结构的特殊性,对宗教财产的立法规制,应当淡化或者回避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强化关于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对该财产的永久性、持续性、目的性使用的监督,从而保障宗教财产的宗教用途。具体而言,应建立宗教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的内部监督,同时应赋予主管机关一系列主动权限,变消极性监督为积极性监督,并课予宗教财产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宗教财产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发挥社会监督的特性,弥补政府监督之不足,减轻主管机关的监督责任,形成宗教财产管理人的良性竞争。
张建文
关键词:宗教财产公益信托信息公开
我国宗教财产的归属与监管问题研究被引量:3
2016年
宗教财产社会团体所有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且未被真正适用,《物权法》也有意回避之。宗教财产的目的性本质包括宗教性、公益性和公用性,保障实现宗教财产的目的性功用比单纯定位宗教财产的归属更有现实意义。我国应采取统一的宗教财产监管模式,强化目的性功用的宗教财产监管理念,设立以宗教财产监察人为核心的内部监管机制,形成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协调的外部监督机制,并明确违反宗教财产目的性功用的主体法律责任。
张建文高完成
关键词:宗教财产
公产法视角下的宗教财产透视被引量:9
2012年
从公产法角度而言,对于宗教财产的定位和研究,更突显一种以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为导向的宗教财产规制模式。宗教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归属问题)不再成为宗教财产规制的首要问题。从维持宗教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与保护其使用者群体的使用利益而言,公产法的解释与建构,比单纯的考虑将宗教财产纳入社团法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财团法人所有的财产,依靠所有权理论的解释,无疑具有更大的优势。我国的宗教财产立法的传统和现实以"重在管理,回避所有,强化监督,保障使用"为基本特点,现行宗教财产法律规制也更接近于公产法上的解释。
张建文
关键词:宗教财产
现代公共财产观念的罗马法渊源及其对民生问题的启示被引量:3
2013年
一、现代公共财产观念溯源:对罗马法上“不可有物”的梳理与辨正 罗马法上的公共财产观念,以罗马法上的不可有物为源头,而且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不但包括与宗教无关的物,也包括与宗教有关的物。不可有物涵盖神法物和人法物。前者包括圣物、安魂物和神护物,而后者包括共用物(res communes)、公有物(res publicae)、市有物(也称公法人物、团体物、府有物)(res universitatis)。
张建文
关键词:罗马法民生问题渊源宗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使用的性质与救济被引量:7
2014年
我国法律对集体、集体财产的类型化、定位和利用机制尚不完善。能动主义的司法实践所开辟的路径,正确地维护了集体公共财产的公产地位,反击了私人所有权制度和资本规则对公共财产的侵入,维护和保持了公共财产的不可转让性原则,也注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的使用利益的保护,赋予《侵权责任法》上的权利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的不足,特别是《物权法》在公共财产法领域中的空白。在法律上应当将包括农村集体和城镇集体在内的集体定位为地方性区域团体,赋予公法法人地位。
张建文
关键词:《物权法》集体财产公共财产
宗教财产法律地位的裁判逻辑与司法立场被引量:1
2016年
宗教财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来源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所确认和设定的宗教性用途,该目的性用途构成宗教财产的本质性特征,直接决定了宗教财产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性。宗教财产的特性只与设定其宗教性用途的登记程序相关,宗教财产的权属登记并未也并不承担该项功能。有关宗教财产的纠纷,司法机关以区分是否属于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管理作为是否介入的判断标准,在该标准的认定中核心要素是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财产管理有紧密关联的身份和资格。
张建文
关键词:宗教财产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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