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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73)

作品数:4 被引量:32H指数:4
相关作者:刘之雄覃芳阮堂辉更多>>
相关机构:中南民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民族
  • 3篇刑法
  • 2篇刑事
  • 2篇刑事和解
  • 2篇自治
  • 2篇自治地方
  • 2篇习惯法
  • 2篇民族地区
  • 2篇民族自治
  • 2篇民族自治地方
  • 2篇和解
  • 1篇刑法变通
  • 1篇人权
  • 1篇少数民族地区
  • 1篇区域自治制度
  • 1篇自治制度
  • 1篇罪刑
  • 1篇罪刑法定
  • 1篇西部民族
  • 1篇西部民族地区

机构

  • 4篇中南民族大学

作者

  • 3篇刘之雄
  • 1篇阮堂辉
  • 1篇覃芳

传媒

  • 2篇中南民族大学...
  • 1篇法商研究
  • 1篇法律适用

年份

  • 1篇2018
  • 1篇2014
  • 2篇2012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我国刑法在民族地区的施行现状——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5
2012年
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刑法与民间法的并存与博弈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别。从民间的角度看,刑法在民族地区的城镇和部分乡村已经较成功地取代民族习惯法在刑事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但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作用至今仍然十分有限。从官方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内基本上都是在刑法的框架内处理刑事案件,但在诉讼程序之外,官方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多地体现出对民间法的妥协。虽然刑法与民间法在博弈中渐现趋同之势,但两者间的冲突和碰撞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刘之雄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间法
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应重新配置被引量:9
2014年
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被授予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存在制度上的悖论,现实中也难有可行性。鉴此,需要从宪法层面上对刑法变通立法的性质予以明确定位,将其纳入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内,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刑法的变通立法权予以重新配置,同时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刑法的立法变通权应遵循的准则予以明文规定,以保证刑法变通立法权的正确运用。
刘之雄覃芳
关键词:刑法变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法权罪刑法定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之机制研究--以刑事和解为视角的考察被引量:13
2012年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现行制度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刑事和解既具有变通施行刑法的功能,又具有克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变通制度固有弊端的优点,并且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因此应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最佳机制。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应采用司法机关主导的和解、司法机关委托的和解和司法体制外的和解并存的模式。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民间解纷力量以及习惯法是在该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应将其纳入刑事和解的制度框架合理利用,以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刘之雄
关键词:刑法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和解习惯法
社会学法学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基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的考察被引量:5
2018年
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阮堂辉陈俊宇
关键词:刑事和解民族习惯法基本人权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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