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 作品数:31 被引量:57H指数:4
- 相关作者:柯木玲李华思孙宇陶愉王东艳更多>>
- 相关机构: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农业科学更多>>
- 从危害行为探索环境刑事立法的模式被引量:2
- 2010年
- 环境刑法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终极救济手段,其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程度是实现其功能的前提条件。我国环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更因为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行为方式的多变性和多样性,使得事实与规则的冲突显现;国内学术界对于环境刑事立法的研究目前仍处于注释法学的层次,缺乏抽象的理论架构支撑,更鲜有立法模式的探索。
- 徐平张浩
- 关键词:环境刑事立法博弈分析
- 遗传资源专利保护机制探析——兼评《名古屋议定书》的履行被引量:3
- 2015年
-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了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制度,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同发挥作用,构成专利保护机制。《专利法》要求申请人说明遗传资源的合法来源,证明其合法获取,是为了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公正公平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惠益的目标。相对于《名古屋议定书》的要求而言,我国专利保护机制存在着披露义务非强制性,保护范围有限、披露内容狭窄的局限性。为了更好地保护遗传资源,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对于未来修法和立法提出完善来源披露制度、加强专项立法、国家专利局设立检查点、建立健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 韦贵红
- 关键词:遗传资源来源披露惠益分享
- 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审视与完善
- 2020年
- 从现有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承袭《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概念和责任承担方式,由此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而这些问题和争议的出现反映了各方在判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遵循的基本理念上存在着偏差,应将“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修复”替换为“恢复原状”、将“恢复环境原状”替换为“恢复原状”、限缩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恢复原状”的范围,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承担方式。
- 姚贝
-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
- 我国环保法庭的困境与反思被引量:3
- 2014年
- 分析了我国环保法庭的进展及面临的困难,提出需要向全国推广运行比较成功的环保法庭经验,排除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影响,将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和政府引导的"有形之手"结合起来,推动审判制度变革和创新,推动环保法庭走出困境。
- 韦贵红陶愉
- 关键词: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
- 地役权的环境保护功能探析被引量:2
- 2015年
- 地役权是私人之间的一种不动产利用安排,其设立目的的多样性、内容的约定性可以涵盖环境保护的目标。在发挥环境保护功能方面,地役权还具有针对性强、成本低、具有稳定性和预防性的优势。但是地役权的制度目的在于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供役地人积极性不高、协商效率低等劣势。借鉴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某些领域增设强制地役权、承认自己地役权,以及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大力发挥我国地役权的环境保护功能的有效途径。
- 孙宇
- 关键词:地役权环境保护物权《物权法》
- 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被引量:12
- 2014年
- 为进一步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进行分析与研究,从中总结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设计,为探索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提供借鉴。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为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
- 韦贵红阎达
-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
- 藩篱
- 2007年
- 初民面对虎豹猛兽,绕村筑篱,意在自保御袭。当今封山圈地,画地为牢,设所谓自然保护圈,却为护兽防人。藩篱虽同,但于强弱双方却大异其趣。对于强者,藩篱是进攻的障碍;对于弱者,藩篱是御敌防线,是使强大对手不能为所欲为而卫护身家性命的屏障。强势一方高喊甚或“动手”拆除,其用心很经不起推敲,其结果更是一目了然,即使他满面友好满口亲善。弱势一方若天真地以为拆除藩篱便意味着向强者靠拢一步,自己也成强者,其结果很让人心惊肉跳。
- 徐平
- 关键词:自然保护强者
- 论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法律救济模式的完善
- 2023年
-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 邵莉莉
- 法律的信息定义及其前景
- 2015年
- 以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质、"什么是法律"或"法律是什么"等形式出现的法律本体论追问在中西方法理学史中不绝如缕。近几十年来,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以及文化进化理论等兴起了信息范式并且影响日增,为信息法律观的建构带来启示。它能打通西方法哲学三大法学流派之间的联系,融贯法律的价值、形式和社会事实向度,复兴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运动,并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当代中国法学创新事业做出有益探索。
- 刘春兴赵健徐平
-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 论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 2016年
-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作为环境保护工作方针。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强调"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环境基本法层面上得以确认。我国学者对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已进行了研究。
- 韦贵红黄雅惠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工作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