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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

作品数:150 被引量:328H指数:8
相关机构:肇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英国际海事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文献类型

  • 141篇期刊文章
  • 4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07篇政治法律
  • 19篇经济管理
  • 19篇文化科学
  • 3篇自动化与计算...
  • 3篇社会学
  • 1篇水利工程
  • 1篇医药卫生
  • 1篇农业科学
  • 1篇历史地理

主题

  • 27篇法律
  • 12篇教育
  • 10篇法学
  • 9篇知识产权
  • 9篇法治
  • 8篇侵权
  • 8篇产权
  • 7篇粤港
  • 6篇贷款
  • 6篇贷款条件
  • 6篇粤港澳
  • 6篇诉讼
  • 6篇权利
  • 6篇人工智能
  • 6篇港澳
  • 5篇著作权
  • 5篇网络
  • 5篇金融
  • 5篇过失
  • 5篇过失相抵

机构

  • 145篇广东金融学院
  • 4篇华东政法大学
  • 3篇肇庆学院
  • 2篇中山大学
  • 1篇华南师范大学
  • 1篇华中师范大学
  • 1篇辽宁大学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广东技术师范...
  • 1篇广东外语外贸...
  • 1篇江西财经大学
  • 1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中国社会科学...
  • 1篇中南财经政法...
  • 1篇中国银行
  • 1篇广东省法学会
  • 1篇广东省人民代...
  • 1篇市人大常委会
  • 1篇海德堡大学

作者

  • 2篇唐珺
  • 1篇安雪梅
  • 1篇李仲平
  • 1篇姚志伟
  • 1篇孙新强
  • 1篇潘星容
  • 1篇卢新元
  • 1篇杨兴
  • 1篇王萍
  • 1篇谢鸿飞
  • 1篇李琼
  • 1篇沈一萍
  • 1篇卢泉
  • 1篇陈学文
  • 1篇陈传勇

传媒

  • 9篇政法学刊
  • 6篇法治社会
  • 4篇政治与法律
  • 4篇社会科学家
  • 4篇法治论坛
  • 3篇当代经济
  • 3篇河北企业
  • 3篇法学教育研究
  • 2篇行政与法
  • 2篇湖湘论坛
  • 2篇广东社会科学
  • 2篇华南师范大学...
  • 2篇中国软科学
  • 2篇国际商务研究
  • 2篇南方论刊
  • 2篇肇庆学院学报
  • 2篇太原理工大学...
  • 2篇法律适用
  • 2篇前卫
  • 2篇中国林业经济

年份

  • 4篇2024
  • 22篇2023
  • 17篇2022
  • 21篇2021
  • 24篇2020
  • 21篇2019
  • 20篇2018
  • 14篇2017
  • 1篇2016
  • 1篇2015
15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原则与例外的统一:“一般基础设施”判断的欧盟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1
2017年
欧盟根据政府资助是否授予接受者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区分"一般基础设施"和"特定使用者基础设施",并分别在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及其股东层面,创设出判断"一般基础设施"的公开使用原则、国家职责原则、公开招投标原则、私人投资者原则和低利润原则。此外,基于协调保护竞争与其他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以及克服市场失灵的现实需要,欧盟委员会又设置了豁免"特定使用者基础设施"的若干例外。中国可借鉴上述原则识别"一般基础设施",并豁免政府向兼具经济不可行性、公共利益性和比例性的"特定使用者基础设施"提供的资助。
李仲平
关键词:补贴
平台之治:论网络时代的广告法被引量:3
2017年
当广告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的海量性及网络广告平台的出现给原《广告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回应了这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引入了新的网络广告主体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模式为"明知或应知违法—制止"。这一义务是一个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类似的义务在我国网络治理领域早已有之。但新《广告法》的义务模式与通行模式有所区别,其义务模式没有采取类似法律中行政义务通常的用词"发现",而是借用了来源于民法的"明知或应知"。从内涵上而言,"应知"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法上的审查义务,但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制止"而言,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角色而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姚志伟
关键词:网络广告审查义务注意义务
双层股权结构“日落条款”:反思与变革
2023年
双层股权结构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公司经营业绩有可能随时间递减,立法可通过日落条款限制双层股权结构的永续性。但在日落条款的性质和类型选择问题上,主要争议在于应否强制公司采用时间型日落条款。时间型日落条款无法确定并统一最佳的时间长度,增加创始人谋取私利的风险,事件型日落条款关注创始人人力资本对公司的特殊影响,更符合公司创设双层股权结构的初衷。我国应采用事件型日落条款限制双层股权结构的永续性,同时,缓和日落条款的强制性,通过“遵守或解释”的方式,由交易所制定更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示范性日落条款,允许公司约定双层股权结构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适用程序等具体规则。
高菲
关键词:代理强制性
元宇宙时代网络纠纷治理机制构建研究
2024年
元宇宙作为虚实交互的“互联网人类社会”,催生出以“虚实交互性”为特点的新型网络纠纷。以主权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传统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元宇宙平台现有的包括智能合约、临时保护措施和平台仲裁等在内依托技术形成的纠纷预防措施,难以应对以虚实交互为典型特征的元宇宙时代网络纠纷。元宇宙时代网络纠纷的处理应当从“解决”走向“治理”,即在充分了解和尊重元宇宙社区交往底层逻辑的基础上,推动元宇宙社区自治秩序的逐步形成,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元宇宙平台在社区治理和纠纷解决方面的边界责任,循序渐进推动元宇宙时代网络纠纷治理机制的形成。基于以上思路,结合元宇宙未来可能适用的发展场景,提出元宇宙平台纠纷治理机制的评估指标体系,为政府系统监测元宇宙平台内纠纷解决的状况与变化特点,科学全面评价元宇宙平台运行情况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有助于推动元宇宙平台内部治理体系的形成,为元宇宙产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莫然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虚拟现实社区自治
有序受限与混乱自由之间的博弈——关于音像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被引量:1
2019年
作者除采取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委托其管理自己作品的形式外,也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但现实中有些作者与非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性公司以授权使用的方式使其获得所谓的诉权,对此各地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也不一致。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非集体管理组织的脱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可获得诉权;对于受许可使用的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集体管理和类似集体管理的诉讼主体问题,严守底线还是完全放开,在博弈之后,应当选择受限的有序而非自由的混乱。
丁春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
人工智能创作活动对传统出版业的影响及应对被引量:3
2019年
人工智能的出现,在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也对出版业和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输入特定场景、数据和要求后,人工智能就可写出相应之作品,但技术手段并非取代了人,而是更好地帮助人进行创作活动。智能编辑技术的引入,对编辑出版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将人工智能作品按"准作品"对待,赋予"持有人"著作权,让大众依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而使用该作品。
丁春燕
关键词:人工智能出版业著作权
中国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美国利益优先”背景下的考察被引量:2
2018年
基于农业补贴不仅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的特殊规则,而且也不能完全脱离《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般约束,中国农产品价格补贴有遭受国际反补贴调查的法律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在"美国利益优先"的特定背景下极易转化为现实的贸易摩擦。中国防范此类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法,是通过拓展法律专向性的判断边界,构建法律上不具有专向性的农业补贴机制。为此,中国可选择建立综合性农业补贴机制,以"完整联系"为纽带,将众多单个农业补贴措施归并为一个整体性的农业补贴计划,并确立下述相对统一的补贴要素:采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作为授予补贴的法律形式;避免给予特定农业子部门补贴;明确规定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
李仲平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补贴
商业秘密犯罪边界下移法律效果的实证分析
2023年
为履行中美《经济贸易协定》承诺并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持衔接,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相继通过修改法律和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门槛做出大幅调整。通过对72份涉及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及23份民事侵权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修法虽有利于缓解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时“唯数额论”的不当现象,但法律条文的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单一的条文修订不足以改变实践中的认定难题。要从本源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损失数额认定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还需通过“释法与立法配套”的方式,进一步破除“以数额为中心”的僵化评价体系,构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法益性质及特征的评价体系,将犯罪手段、公共利益和特殊主体身份纳入“情节严重”的评价中。
安雪梅林灿华
关键词:情节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
法律课堂教学中发挥的学生主体性研究
2022年
基于教育改革发展背景下,高校法律教师要及时转变自身的教学理念,不再以自身作为法律课堂的教学主体,单方面向学生灌输各种法律理论知识和学习方法,而完全忽视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与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高校法律教师要在课堂实践教学中,注重有效发挥出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突出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发散他们的创新思维参与到各项实践学习活动中,这样才能够保障法律课堂的教学效果。本文将进一步对法律课堂教学中发挥的学生主体性展开分析与探讨。
陈传勇
关键词:法律课堂教学学生主体性
制定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的重点与难点被引量:5
2019年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一直是国家着力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总体要求,是依宪治国理念在财政关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法治化路径指明了方向。应具象我国宪法中有关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概括性规定,制定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制定该法的重点是以“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作为指导原则,明确调整对象与内容范围,具体包括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产品配置上的职责与界限,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标准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财力协调机制,配套的转移支付制度等等。制定该法的难点是如何与现行的、已有一定规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以及以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为核心构建完善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
涂缦缦
关键词:政府间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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