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光
- 作品数:9 被引量:49H指数:5
- 供职机构:青海民族大学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历史地理经济管理更多>>
- 清朝政府对蒙古的行政立法初探被引量:1
- 1989年
- 在清朝行政立法中,对蒙古行政立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会典》“理藩院” 卷,以《理藩院则例》为基础,对事藩院所掌管的事务及其各司分掌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理藩院则例》就蒙古的旗分、品秩、袭职、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征赋、廪饩、朝觐、贡输、宴赉、扈从、仪制、优(血阝)、会盟、驿站、边禁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细则,构成蒙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 徐晓光
- 关键词:清朝政府行政立法驿站事务卡伦清政府
- 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制与伊斯兰教法被引量:11
- 1995年
- 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制与伊斯兰教法陈光国,徐晓光LegalSystemandIslamicLawsinXinjiangRegionInQingDynasty¥ChengGuangguo;XuXiaoguangAbstract:Theauthormakes...
- 陈光国徐晓光
- 关键词:伊斯兰教法《古兰经》伯克制度行政体制理藩院回疆
- 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藏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展轨迹被引量:7
- 1994年
- (一)中华法系罚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据历史记载,早在夏禹的时候,中原地区就采用了苗人的五虐之刑.苗人的五刑,就是“劓、刖、椓、黥”和大辟.到了商朝,五刑演变为墨(即黥)、劓、刖(也称作剕)、宫(即椓)和大辟.在五刑之中,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刑罚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这些刑罚,或伤害肢体,或破坏生殖机能,是很残酷的.历史上比较开明的君主如汉文帝就认为:“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①不过在阶级社会初期。
- 陈光国徐晓光
- 关键词:赔命价历史发展轨迹致害人中华法系赎刑法制
- 清朝对青海蒙藏民族立法初探
- 1990年
- 清代是我国多民族国家高度统一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时期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成功地处理了民族问题,同时通过立法手段,使民族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了统治政策的贯彻、实施。清政府在以法律手段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主要以蒙古、藏族这两个民族为重点。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蒙古族、藏族是历史传统悠久、人口众多、居地辽阔、力量较强的民族,控制了这两个民族,就基本上解决了清代的民族问题。 清朝,青海是多民族聚集的地方,有蒙、藏、回、土、撒拉等许多民族,其中蒙古族、藏族人口较多,居住较广。历史上,藏族人民长期在此游牧、居住。至明朝及清初,蒙古的一些部落相继进入青海,游牧居住在黄河以北的广大地区。随着清政府对青海地区管辖的深入,统治者根据青海蒙藏民族特点,提出四条原则,进行了民族立法。这四条原则是:(1)、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大清律》规定:“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办案。后来《理藩院则例》又规定:“如蒙古例所未备者。
- 徐晓光王平洲陈光国
- 关键词:青海经济西宁办事大臣统治政策国家法制清律
- 蒙古立法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被引量:8
- 1990年
- 清朝中央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蒙古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地进行了法制建设,针对蒙古地区独创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地方特别法规。这些法规被习惯称之为“蒙古律”。但对于清代蒙古律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一些外国学者认为它不属于中华法系的范围,而是属于所谓“蒙古法系”。所以,本文拟对蒙古律和大清律的一些内容进行分析比较,以弄清蒙古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徐晓光
- 关键词:清代法律中华法系法制统一风俗习惯中央政府外国学者
- 藏传佛教与藏族文学被引量:4
- 1994年
- 藏传佛教与藏族文学陈光国,徐晓光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是藏族社会的一种意识形态与文化现象,是藏族发展的一种标志,也是藏人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①。藏传佛教的发展历史悠久,传播领域广阔。长期以来。它总是随着藏族的兴起而兴起,随着藏族文化的发展而发展。藏传...
- 陈光国徐晓光
- 关键词:藏族社会格萨尔王传《法华经》英雄史诗文学著作
- 中日古代复仇问题比较被引量:9
- 1994年
- 复仇,或称报怨,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原始社会的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污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义务报杀仇人的行为,这是约定俗成的正当报复措施,为本氏族每个成员所自觉遵守。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
- 徐晓光
- 关键词:杀人者武士复仇者江户时期《春秋公羊传》
- 清朝政府对喇嘛教立法初探被引量:8
- 1988年
- 清代很尊重喇嘛教,将黄教定为国教,把在蒙藏地区推崇喇嘛教,作为维护民族团结统治蒙藏民族的“国策”,实行“因其教不易其俗”的方针。为使这一方针政策有效地贯彻实施,清朝从开国伊始,就注意对喇嘛教的立法,将统治政策具体化、法律化,运用法律手段对喇嘛教进行管理。 清朝对喇嘛教的立法,在扶植、管理、改造喇嘛教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所以,这个问题应作为中国民族关系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一个课题来深入研究。虽然近几年发表了一些清代关于喇喇教政策的文章,但大多将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归结到政策中,没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本文拟就清朝对嘛喇教立法的几个问题作一浅陋的探讨。
- 徐晓光周健
- 关键词:喇嘛教民族关系史维护民族团结中国法制史理藩院
- 清朝对“蒙古例”、《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与修订被引量:5
- 1994年
- 清朝对“蒙古例”、《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与修订徐晓光,陈光国清代,我国多民族统一的国家进入鼎盛时期。从清太宗皇太极开始到乾隆时期,请政府为对蒙古进行有效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蒙古例”,并先后制定了专门适用蒙古地区的单行法规《盛京定例》、《蒙古律书》和《...
- 徐晓光陈光国
- 关键词:理藩院皇太极清政府统治多民族民族立法
- 全文增补中